关于《青岛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评估报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有关决策部署,围绕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做好处置突发事件应急物资保障工作的要求,市政府于2011年2月14日印发了《青岛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青政办发〔2011〕33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了贯彻落实依法行政要求,市应急局通过走访、座谈等形式对文件实施情况进行了调研评估,现就该文件施行以来取得的成效及社会影响报告如下:
一、文件施行基本情况
该文件施行以来,我局积极细化落实文件精神,加强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物资保障工作。目前,市直部门和各区(市)所涉及的部门均已全面按《办法》要求推进工作,建立了突发事件应急物资保障协调联动机制,推进了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
二、取得的成效
(一)规范了应急物资储备内涵。《办法》所称应急物资,是指为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所必需的保障性物资和装备,主要分为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的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三大类。
(二)建立了应急物资协调、共享、共用的工作机制。办法规定承担物资储备任务的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区(市)政府应当对储备物资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相应的数据库,相关数据与“青岛市政府应急指挥平台”共享。办法的实施为全市应急物资协调、共享、共用建立良好的工作机制,对我市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起到有力地保障作用。
(三)理清了各级和相关部门职责。《办法》对各级和相关部门的应急物资储备进行了明确。一是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分工,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灾后城乡住房恢复重建重点应急物资的储备;负责处置突发事件所需大型机械设备的储备。二是明确市级应急物资管理权限,即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市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检查全市应急物资储备工作。三是明确各有关部门应急物资储备职责范围,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分别承担市级应急物资储备任务,并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规定,建立本单位或本系统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和管理体系。
三、社会各界反响情况
一是获得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可与支持。制定过程中广泛借鉴参考了我省已经出台的济南的管理办法,这项工作获得了省应急厅相关部门领导以及省内其他兄弟城市的充分认可和广泛赞誉。
二是获得市、区(市)政府的认可。几年来,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我市加大了对突发事件的管理,特别是处置突发事件的物资保障力度。但由于以往各区(市)没有明确的政策依据作为参照,相关部门之间也没有形成联动机制,造成想管没法管。《办法》施行后,各级政府有了执行的依据,部门之间也有了共享、共用的意识。
三是获得基层单位、家庭、公民的认可。办法规定建立了商业储备与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的方式,政府与企业签订协议,企业在储备一定数量实物的同时,保证一定规模的生产能力储备,紧急情况下确保应急物资的生产,同时鼓励基层单位、家庭、公民个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条件进行应急物资储备给基层单位既节省了时间又节约人力和物力,真正从源头上解决了突发事件处置物资保障不到位问题。
四、进一步修订了办法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防灾减灾救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有关决策部署,围绕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适应新形势下的应急管理工作的要求,市应急局对《青岛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青政办发〔2011〕33号)进行了修订,对应急物资储备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和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等20个涉灾各部门应承担的应急物资储备任务进行了修订。
五、文件保留、修改、废止的具体意见
建议对该规范性文件保留。
2019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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