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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承包商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21   

          各区市应急管理局,西海岸新区应急管理局,保税港区安全监管局,高新区经发部:

          为加强青岛市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承包商的安全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市应急局组织有关专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制定了《青岛市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承包商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传达到有关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21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20日。

           

           

          青岛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9月21日


           

          青岛市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承包商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市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化工企业)承包商安全管理,预防、控制承包商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青岛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化工企业承包商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化工企业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承包商是指承担新、改、扩建工程建设,设备安装、维护、检修,物料转运、装卸服务等涉及外来人员在化工企业区域或业务范围内实施作业的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分包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 化工企业严格履行国家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化工企业对承包商作业负有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订并严格执行本企业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二)组织承包商安全资质、能力审查,将审查合格的承包商列入本企业合格承包商名录。

              (三)组织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四)对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生产教育和相关专项培训,将本企业存在的安全风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书面告知承包商,为考核合格的承包商人员办理厂区出入卡。

              (五)建立承包商入厂的工机具、设备核查制度,按要求进行核查。

              (六)审查承包商的安全作业计划、专项作业方案等。

              (七)督促承包商制定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并做好应急预案的衔接,组织承包商参与本企业的应急演练。

              (八)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中关于作业许可的要求,做好承包商作业许可证审批管理。

              (九)建立承包商奖惩机制,对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的承包商作出处罚,对安全业绩突出的承包商进行奖励。负责承包商作业的全过程安全监管,记录其安全表现,对承包商的违章违纪行为及时督促整改。

              (十)建立作业协调联系机制,及时了解化工企业的安全要求,为承包商及时协调解决各类问题。

              (十一)将承包商纳入本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定期对承包商安全生产业绩进行评价,建立本企业的承包商“黑名单”。

              (十二)将承包商在本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纳入本企业的事故管理。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承包商严格履行国家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包商负有下列安全职责:

              (一)遵守化工企业的各项管理规定,接受安全管理、监督和指导,做好各类安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

              (二)制定作业方案,明确作业内容、作业范围、作业步骤、安全管理要求及安全防范措施等。

              (三)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人员,做好现场安全检查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作业安全防范措施。

              (四)对进入现场的工机具、设备进行自检,确保达到安全标准的要求。

              (五)按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正确使用。

              (六)制定作业现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参与化工企业的应急演练,及时向化工企业报告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未遂事故以及不安全的状况。

          (七)依法为作业人员缴纳工伤等社会保险。

          (八)负责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九)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管理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 安全资质审查。化工企业主要对承包商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施工)许可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管理体系、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取得政府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情况、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员工的保险及体检情况、以往安全业绩表现等进行审查。

              第八条 招标文件中应提出安全保证措施、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等要求。

              第九条 签订工程合同应同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条 开工前安全管理

              (一)化工企业和承包商按照职责对作业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并妥善保管培训记录。

              (二)化工企业和承包商应对承包商入厂的设备、设施、工机具、个体防护用品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可靠。

              (三)化工企业应和承包商共同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风险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化工企业对承包商的安全作业计划、专项施工方案等进行审查。

              (五)作业前化工企业对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现场交底。现场交底的内容应包括作业范围、作业内容、作业点对周围的影响等,并如实告知作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窒息、触电等危害信息和应急处置措施。

              (六)化工企业和承包商共同到现场检查确认相关安全措施落实后,办理作业审批手续,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七)承包商应开展每天班前喊话,简要概述当日的作业项目、作业内容以及安全注意事项等,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 作业过程安全管理

              (一)承包商作业人员凭出入卡进入厂区作业,在指定的作业区域进行作业活动,作业过程中发现作业项目发生变更或临时追加作业项目时,需要待作业手续补齐后方可进行作业。

              (二) 两个及以上承包商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的作业活动时,化工企业应组织各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三)承包商作业人员应做到严格遵守各项作业安全规定,严格执行安全作业计划和作业方案,对作业区域、作业内容、作业要求等重要安全信息进行核实,并在化工企业规定的作业许可或审批核准后方可实施作业。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化工企业不得强令承包商违章作业、冒险作业。作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四)化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对承包商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五)化工企业装置检维修时,当自身的安全管理力量不能满足现场安全监管的需求时,应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管理服务机构(第三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为其提供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第三方机构可为化工企业开展隐患排查、作业现场安全监管、特殊作业安全技术支持、安全教育、应急救援培训等工作。化工企业委托第三方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化工企业负责。

              (六)鼓励化工企业对项目实行网格化安全监管,明确各级网格的工作职责,并对网格化的监管过程实行动态公示。

              (七)鼓励化工企业与医院签订服务协议,在项目作业现场设立医疗点,为承包商人员提供应急医疗救助、健康诊疗及健康教育培训等各项医疗专业技术服务。

              (八)作业完成后,化工企业和承包商应进行完工验收,共同对现场情况进行检查和确认。

              第十二条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

              (一)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作业等特殊作业必须强化作业申请人、项目负责人、监护人、审批人的责任落实,强化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确认。

              (二)作业前,作业审批人应组织作业申请人等相关人员,对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风险分析,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应选派合格的现场监护人。对高风险的特殊作业,应实行化工企业和承包商“双监护”。

              (三)监护人应在现场全程监护,应全面了解作业区域及作业内容,了解作业过程可能产生的风险,确认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允许作业,能够与作业者进行有效的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并注意观察人员作业状况,及时发现并终止不安全行为和状态,能在发生异常情况时,立即进行应急通报并进行适当的应急处置。

              (四)作业过程中,作业审批人、安全管理人员、技术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加强作业现场的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作业完成后,经现场检查确认,办理完工验收手续。

              第十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

              (一)承包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化工企业应按规定向当地应急管理等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同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救援人员应做好自身防护,使用必要的救援器材,严禁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二)承包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化工企业应暂停该承包商所有作业,进行停工整顿。整顿完成后,化工企业对该承包商及作业现场的安全作业条件等重新进行检查确认,满足复工条件的,该承包商方可复工;不再符合进厂作业条件的,停用该承包商或将其拉入本企业的承包商“黑名单”。化工企业及承包商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四条 化工企业应建立承包商管理台账,台账中应包括承包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合格承包商目录、承包商教育培训记录、日常对承包商的检查和奖惩记录、承包商年度安全业绩排名、优秀承包商名单等内容。

              第十五条 化工企业应定期进行承包商安全绩效评价,及时淘汰安全业绩差的承包商。

              第十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范围内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按照职责分工,对化工企业的承包商管理进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对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承包商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后,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

              (二)承包商发生火灾、爆炸等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后,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

              (三)承包商被应急管理部门或上级监管部门查出存在重复性隐患,不按要求整改的。  

              (四) 其他需要约谈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化工企业、承包商及其有关人员,纳入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

              (一)承包商作业过程中,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三)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四)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五)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七)拒不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或虽已开展但未有效运行,且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下达的整改指令,性质恶劣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化工企业承包商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法律法规具有专门规定的,从其相应条款。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20年10月21日至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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