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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企业事故预防工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1-29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是我国安全生产治理模式改革的一个重要制度创新。自2018年2月起,按照全省统一部署,我市开始在高危行业领域正式推行安责险。2021年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规定: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责险。2022年3月,省应急厅、山东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当前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鲁应急字〔2022〕37号),要求加强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的评估和管理,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规定要求,推动保险机构为投保企业更好地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青岛市应急管理局会同青岛银保监局制定了《青岛市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企业事故预防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关于做好当前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鲁应急字〔2022〕3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起草制定。

          三、《办法》的实施日期和有效日期分别是什么?

          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

          四、《办法》共多少条?主要有哪些特点?

          共5章20条,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明确了服务内容。围绕风险辨识、隐患排查、整改复查、安全培训,制定6项具体规定,实行“每季度一次重点排查、每半年一次起底式大检查、每年两次全员培训”,推行一企一策、分类分级、驻厂驻点等个性化服务,事故预防服务事项更具体,频次更合理,兼顾不同需求,可操作性更强。

          (二)压实了保障责任。将预防服务费用从现有“不低于保费的10%”提高到“不低于20%”,增加了投入,有利于提供更专业、更高水平的事故预防服务。明确了保险机构安责险工作机制建设、人员配备、费用列支、信息管理、用户反馈等各项责任,指导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工作,当好企业“安全管家”。

          (三)促进了政保联动。推动保险机构深度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将政府部门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改纳入服务内容,鼓励保险机构联合政府部门共同开展督导检查、共同组织安全培训、共享数据信息,逐步形成“政府搭台,保险助力,科技赋能,市场运作”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治理格局。

          (四)强化了监督管理。要求保险机构每年对事故预防服务进行1次评估,形成书面报告,向社会公开。应急、保险监督等部门依法加强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监督管理,运用限期整改、纳入“黑名单”等措施,严查严管只收保费未履行事故预防职责、服务内容缺失、聘请不符合资质的机构、弄虚作假等行为,切实将“谁承保、谁保障、谁负责”原则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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