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我市出台《青岛市森林防灭火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分为总则、责任、责任追究、附则4部分,适用于负有森林防灭火责任的区(市)、镇(街道)、村(社区)、国有或者集体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单位以及有关责任人员。
《办法》主要有以下特点:
1.
明确工作责任。森林防灭火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强化属地责任。区(市)、镇(街道)、村(社区)、国有或者集体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规定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
2.
细化追责情形。划分了火情火灾和工作不力2类情形。根据严重程度,细化了3种森林火情、4种一般森林火灾、4种较大森林火灾、重大及以上森林火灾以及工作不力情形的责任追究规定,明确了责令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或给予免职处理的相关情形;
3.
坚持宽严并济。根据我市工作实际,特别注明2类从重追责和免责情形:一方面,针对全市首起森林火灾、连续发生森林火灾、发生1起森林火灾且存在失职渎职问题的情形,按规定从重处理;另一方面,因不可抗力导致森林火情、火灾发生,经调查未发现有失职失责、不担当不作为情形的有关人员,应当按规定免予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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