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执行<>
自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的要求,为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要求,于2019年5月24日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了规范性文件《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组织实施。因文件有效期3年届满,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决定继续执行《办法》。
一、作用。一是促进了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企业自查意识明显提高,发现问题、整改问题的自觉性明显加强,防范风险措施得到强化。二是促进了监管责任的落实,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一事双查”的原则,检查基层监管部门督促企业自查责任落实情况,促进监管到位。三是促进了监管效能的提升,突出问题导向和监管重点,有效施策。
二、内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是指食品生产企业应依据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等,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检查评价,全面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排查的安全隐患采取及时有效整改及处置措施,保证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保证食品安全的活动,且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含派出机构)报告的制度。
(一)企业:企业自查分为常规性自查和专项自查。常规性自查和报告频次不低于区、市局确定的风险分类分级监管年度监督检查频次,发生消费者投诉、媒体曝光等存在较为集中食品安全问题、行业共性问题等食品安全风险时,及时专项自查。自查内容涵盖生产许可条件保持,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履责,原辅料进货查验、过程控制、贮存管理等17项内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企业还应就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自查。
(二)监管部门:辖区监管部门收到企业自查报告后,应组织现场核查,核实企业自查、整改完成情况。按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企业召开自查报告会,开展风险会商,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对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等情况的,监管频次按企业风险等级进行动态上调,由辖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责任约谈;情节严重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纳入不良记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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