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推动宽严相济、情理相融的市场监管服务型执法,深化包容审慎监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省、市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法规,制定出台《青岛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不予行政处罚规定》)。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青岛市价格条例》《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青岛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青岛市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文件。
三、主要内容
《不予行政处罚规定》主要有正文部分十四条和附件《青岛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3.0版)》(以下简称3.0版清单)。正文条款规定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概念、适用依据、适用规则、办理程序等基础性内容。3.0版清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共30项,包括计量4项、认证认可3项、价格2项、食品5项、合同1项、标准化3项、广告2项、反不正当竞争4项、市场主体登记4项、药品和医疗器械2项。
《不予处罚规定》首次明确初次违法的认定标准,同时细化了不予处罚适用规则,规定了不予处罚案件办理程序。3.0版清单系对1.0版、2.0版清单的优化升级,删除了前两版清单中因法律法规修订、废止而不再适用的事项,保留原不予处罚事项11项,新增不予处罚事项19项,扩充不予处罚领域2个(反不正当竞争领域和标准化监管领域)。3.0版清单列入的不予处罚事项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当事人及时改正可不予处罚的12项,另一类是初次违法且符合法定事由可不予处罚的18项。同时,结合新《行政处罚法》对不予处罚事项的适用条件做了进一步优化。原则性的《不予处罚规定》与具体化、可操作性更强的清单相结合,构建更为完备的服务型执法工作配套机制,推动轻微违法免罚工作与执法实践更加紧密结合,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