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文日期】2022-03-14
【发布日期】2022-03-17
【发布机关】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青市监规〔2021〕1号
【文件标识】QDCR-2021-0290001
【属 性】此件公开发布
【有 效 性】有效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在全市新设立企业实施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青市监规〔2021〕1号
各区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
为提高企业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确保商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的相关要求,决定在全市新设立企业实施企业信用承诺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承诺的对象
信用承诺的对象是在青岛市辖区内申请设立的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信用承诺的内容
信用承诺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严格遵守企业年度报告制度,每年6月30日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三)严格遵守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真实、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填报公示信息。
(四)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不实施制假售假、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侵犯知识产权、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行为,守信经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放心消费创建。
(五)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六)发生违法失信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 本《企业信用承诺书》同意向社会公开。
三、信用承诺的程序
申请设立的企业应知晓企业设立后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在信用建设方面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向社会做出信用承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归集企业信用承诺情况,并向社会公示。建立信用承诺制度按以下程序:
(一)告知。在青岛市新开办企业申报流程中告知申请设立企业需承诺的内容。
(二)承诺。企业可以在网上登记环节,根据系统提示,自主作出信用承诺;也可以在企业开办窗口领取《信用承诺书》,自主作出信用承诺。
(三)归集。对于通过网上登记的,由业务系统自动归集企业信用承诺情况;对于在企业开办窗口作出信用承诺的,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协调同级的相关部门进行归集。
(四)公示。企业设立后,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关于信用承诺公示的要求,对企业信用承诺情况向社会公示。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工作认识。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既是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举措,也是营商环境评价的主要内容。市场主体办理设立登记时作出的承诺,可作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进行失信惩戒的依据。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实施信用承诺制是推进“宽进严管”,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体系的重要手段,通过不断强化信用对市场主体的约束作用,推动形成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二)注重信用承诺运用。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信用承诺管理,将企业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信用宣传教育,引导企业建立信用承诺制度,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要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对市场主体定期集中组织法律法规培训,以增强其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和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
本通知自2021年4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16日。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1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