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文日期】2020-09-25
【发布日期】2020-09-25
【发布机关】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青市监规〔2020〕4号
【文件标识】QDCR-2020-0290004
【属 性】此件公开发布
【有 效 性】有效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性法规、规章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青市监规〔2020〕4号
各区市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青岛市地方性法规、规章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2020年9月25日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鲁市监法规字〔2019〕1号)等文件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地方性法规、规章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0年10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5日。
附件:《青岛市地方性法规、规章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5日
4发文附件:青岛市地方性法规、规章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