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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 首页>政务公开>行政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2-07-14 来源: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2-07-14

        【发布日期】2022-07-14

        【发布机关】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青市监规〔2022〕4号

        【文件标识】QDCR-2022-0290004

        【属    性】此件公开发布

        【有 效 性】有效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通知

        青市监规〔2022〕4号

        各区市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青岛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规 定》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单位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省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 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青岛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规定》自2022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14日。

        附件:青岛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规定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推动宽严相济、情理相融的市场监管服务型执法,深化包容审慎监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家、省和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以下简称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存在法定事由的违法行为,不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青岛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不予处罚清单》),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参考适用。

        第四条 不予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坚持综合裁量原则,综合研判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依法进行裁量。

        第五条 不予行政处罚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当事人加强指导,运用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多种方式,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规范经营。

        第六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第一次实施该类型违法行为。

        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权力事项网上运行平台及日常监管信息,未发现当事人有同一类型违法行为的,可认定为初次违法。

        第八条 办案机构发现违法线索后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地进行核查,收集、调取证据。证据包括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也包括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

        第九条 不予行政处罚一般应在立案前的核查阶段确定,对属于《不予处罚清单》所列事项且符合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条件的违法行为,可不予立案。

        对在案件核查阶段无法确定是否不予行政处罚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后发现违法行为属于《不予处罚清单》所列事项且符合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条件的,应当制发《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结案。

        第十条 办案机构拟不予行政处罚的,应责令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形确定责令改正的合理期限。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术规范对责令改正的期限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办案机构应当严格参照《不予处罚清单》所列事项和适用条件对违法行为进行研判,违法行为符合该事项不予处罚的全部适用条件的,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未列入《不予处罚清单》的不予处罚事项,办案机构应当综合研判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对符合本规定第二条情形的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各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参照本规定,结合本辖区监管执法工作实际,可自行制定本区市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第十三条 此前青岛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要求另有规定的,以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要求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2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14日。2019年7月17日发布的《青岛市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不予处罚清单》(青市监规 〔2019〕2号)、2020年3月23日发布的《青岛市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版)》(青市监规〔2020〕2号)同时废止。


        附件:青岛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3.0版)

        附件:青岛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3.0版).docx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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