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12
各区、市商务局,青岛西海岸新区商务局,青岛市老字号企业协会,各有关企业:
为指导、规范“青岛老字号”标识的使用和管理,增强“青岛老字号”公共品牌的影响力、传播力和核心竞争力,青岛市商务局制定了《“青岛老字号”标识使用暂行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青岛老字号”标识使用暂行规范
2.“青岛老字号”标识
青岛市商务局
2023年1月12日
附件1
“青岛老字号”标识使用暂行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青岛老字号”标识的管理,规范“青岛老字号”标识的使用,维护“青岛老字号”信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青岛老字号”标识的使用应当遵循本规范。
第三条“青岛老字号”标识适用于青岛市商务局认定的“青岛老字号”企业或品牌。未被认定为“青岛老字号”的企业或个人,不得使用“青岛老字号”标识和文字。
第四条 青岛市商务局对“青岛老字号”标识的使用实行统一监督和管理。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内“青岛老字号”标识的使用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青岛老字号”标识的知识产权归属青岛市商务局,由标准图形和“青岛老字号”中英文文字组成,图形可单独使用,也可与文字组合使用。
第六条 青岛老字号企业可以在相应产品或服务的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及互联网等媒介中使用统一规定的“青岛老字号”标识。
第七条 “青岛老字号”标识在使用时必须根据规范式样,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更改标识的比例关系和色相。
第八条 “青岛老字号”标识在印刷时,附着媒介的底色不得影响标识的标准色相,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
第九条青岛老字号企业在进行品牌及企业形象宣传使用“青岛老字号”标识时,应当选择具备资质条件、信誉好、相对固定的媒体或印刷单位,签订规范的合同,标明“青岛老字号”标识承印数量等细节,同时要明确印版、印模的保管或销毁方式,防止流失被他人不法利用。
第十条“青岛老字号”标识只能用于与获得“青岛老字号”称号相一致的产品或服务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青岛老字号”标识仅限于青岛老字号企业本身使用,被青岛老字号企业控股或参股的其他任何主体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青岛老字号企业在使用“青岛老字号”标识过程中应有效监督其经营范围内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维护“青岛老字号”公共品牌的美誉度。
第十三条青岛老字号企业不得将“青岛老字号”标识的使用许可作为无形资产开展出资、入股等经营行为,亦不得以任何形式盗用、滥用“青岛老字号”标识,损害“青岛老字号”品牌价值。
第十四条“青岛老字号”标识的许可使用类型为普通许可,不得将该权利进行转让、抵押。
第十五条未经青岛市商务局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将“青岛老字号”标识用于大型文体活动、教育培训、运输(交通)工具、展会、大型展示装潢类等项目。
如确有必要在前述项目上使用该标识,须提前30个工作日提出申请,报经青岛市商务局同意且签订特殊使用协议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 青岛市商务局统一制作“青岛老字号”证书和牌匾,统一编号。证书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制。牌匾如需复制使用,可向青岛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注明用途、数量和使用范围。经批准后按指定样式和工艺进行制作。
第十七条 被取消青岛老字号资格的企业,自取消之日起,停止使用“青岛老字号”标识,并负责清理自身使用的有关“青岛老字号”标识。原有牌匾和证书由青岛市商务局收回,统一销毁和注销。
第十八条 青岛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权发生变更后,“青岛老字号”标识的使用权随之变更,但须于10日内报青岛市商务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青岛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2
“青岛老字号”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