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7月6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陈某在一处门店从事废品收购业务,且长期擅自占用门店西侧的公共场地堆放酒瓶、塑料盒、废铁等物品,占用公共场地面积为29.7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在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之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适用】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构)筑物。经依法批准在道路两侧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并在占用结束后及时清除建(构)筑物、临时设施和废弃物。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处理结果】
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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