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8月9日,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张某正在损坏城市绿地。遂依法对损坏的城市绿地进行现场勘查,损坏城市绿地面积达10.5平方米,询问了当事人,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上述行为违反了《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九)项的规定。
【法律适用】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九)项的规定“禁止下列危害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九)其他损坏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按照以下规定给予罚款:(二)有第二项至第七项以及第九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处理结果】
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人民币4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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