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执法人员对李沧区某网点燃气使用存放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位于小区高层楼底网点使用瓶装液化气,属于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现场进行了勘验、调查询问,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再次复查时发现其仍未改正违法行为,现场当事人承认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液化气的违法事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
【法律适用】
【处理结果】
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人民币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站网络实名: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8
鲁公网安备 37020302371320号
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 电话:0532-51915212 Email:qdscsglj@qd.shandong.cn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3702000001 建议使用1024*768 IE8.0 以上版本浏览器 联系我们:0532-51915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