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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有偿补课及收受礼品礼金等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失效)
      1. 制发机关 青岛市教育局
      2. 成文日期 2020-12-01
      3. 发布日期 2020-12-01
      4. 编号 青教规〔2020〕3号
      5. 生效日期 2020-12-31
      6. 失效日期 2022-12-30
      7. 有效性 失效
      8. 各区、市教体局,局属各学校,有关民办学校:

          现将《青岛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有偿补课及收受礼品礼金等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教育局

          2020年12月1日

          青岛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有偿补课及收受礼品礼金等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强化学校师德建设主体责任,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文件,结合本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少年宫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单位的在职教师(以下统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及其所在单位(以下统称中小学幼儿园)。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甘于奉献、改革创新、廉洁从教。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组织、推荐或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各种形式的有偿补课;

          (二)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含异地)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三)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四)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五)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

          (六)其他有偿补课或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有第三条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处分: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受警告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受记过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五条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

          (一)存在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

          (二)任职期内再次顶风违纪实施有偿补课或收受礼品礼金被查实的;

          (三)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四)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包庇同案人员的;

          (六)接受调查时态度恶劣、隐瞒实事、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规所得的;

          (七)其他师德失范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与影响的。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参与有偿补课或收受礼品礼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待违规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配合调查,如实说明相关问题的;

          (四)检举他人违规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八条 特级教师、名师、名校长、最美教师等荣誉获得者参与有偿补课或收受礼品礼金的,由主管教育部门或按批准权限报请相关部门撤销其称号及待遇,并予以通报。

          第九条 见习期、试用期教师参与有偿补课或收受礼品礼金,经查实并被处以党纪政纪处分的,按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条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学校及学校主管部门发现教师存在有偿补课及收受礼品礼金等师德失范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二)学校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教师,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三)学校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举行听证会时,应按规定邀请相关人员参加;

          (四)学校按照处分决定权限,经学校办公会或报学校主管部门研究后通过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五)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教师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拟给予开除处分的,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单位提出建议,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六)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教师的人事档案。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按以下权限处理:

          (一)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受到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由所在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受到开除处分的,按第十条第(五)项规定权限实施;

          (三)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属于中共党员的,出现违规违纪行为,还应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规党纪处理。

          第十二条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对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处理决定不服提出复核或申诉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加强对教师从教行为的管理,积极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督体系,畅通和公开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中小学幼儿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学校名义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以各种形式进行有偿补课;

          (三)为培训机构(含个人)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其他因学校治理监管不到位而发生的有偿补课和收受礼品礼金行为。

          第十四条  中小学幼儿园存在第十三条前三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撤销教育类荣誉称号、调减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等行政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 中小学幼儿园存在第十三条第四项行为的,视其情节和影响给予以下处理:

          (一)学校或单位对教师有偿补课和收受礼品礼金行为治理和监管不力,年度内有两名及以下教师存在有偿补课或收受礼品礼金行为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并在年终考核、阳光校园和文明校园(单位)等评选中予以相应扣分,由其主管教育部门责令改正,并约谈党政主要负责人;

          (二)年度内学校有三名及以上教师存在有偿补课或收受礼品礼金行为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并在年终考核、文明校园(单位)等评选中予以相应扣分,降低阳光校园等级,并约谈党政主要负责人;

          (三)年度内学校有五名及以上教师存在有偿补课或收受礼品礼金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在年终考核中予以相应扣分、撤销阳光校园称号、取消当届文明校园评选资格、调减招生计划的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对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直至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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