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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全市民办中小学校、培训机构2022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
      1. 成文日期 2023-01-12
      2. 发布日期 2023-01-12
      3. 索引号 2474671477409973724
      4. 编号 青教通字〔2023〕5号
      5. 各区(市)教体局,有关民办中小学校、培训机构:

        为做好全市民办中小学校、培训机构2022年度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经市和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批准成立、具有合法有效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中小学校、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二、年检主要内容

        (一) 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况;

        (二)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公益性原则的情况;

        (三) 根据《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市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青办发〔2018〕26号)、《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 进一步做好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民办学校章程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教工委函〔2018〕82号)等文件精神要求,加强、改进民办学校党的领导工作情况;

        (四)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20〕11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办学的情况;

        (五) 群团组织建设、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疫情防控工作的情况;

        (六) 按照上级文件精神修订章程及依据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七) 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八) 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

        (九) 教师队伍建设和师生权益保护情况;

        (十) 聘用外籍教师及管理情况;

        (十一)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情况;

        (十二) 财务状况,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

           (十三)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情况;

        (十四) 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三、年检工作安排

        (一)方式

        采取自查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先由学校自查,再由教育行政部门逐一审查年检材料和实地检查。

        (二)步骤

        1.学校自查(2023年1月12日—2023年2月8日)

        各民办学校按照本通知年检内容,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各民办学校自查同时,可自行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并出具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根据《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办法》,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必须带有防伪标识。

        2.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并反馈年检结果(2023年2月9日—2023年3月31日)

        市教育局所属各民办学校年检材料(电子版)采取网报方式,通过登录山东政务网报送,报送时间2023年2月9日-2月10日,市教育局进行网上审核并反馈意见。凡年检合格的学校,在规定时间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邮寄或送达青岛市民中心教育窗口(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4楼413室)。年检存在问题的学校要按照反馈意见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规定时间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整改情况。逾期不报的视为2022年度年检不合格。区市所属各民办学校根据区市教体局要求,通过青岛市民办教育智能管理平台报送年检材料。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理。其中,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应当按照终止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1)未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青岛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暂行办法》等重要文件精神的;

        (2)群众来信和投诉较多,办学行为不规范、办学条件差、教学或财务管理混乱以及发生其他违法办学行为的;

        (3)未经教育部门批准擅自增加办学层次、变更办学类型、地址、办学内容,擅自与外地市学校联合举办学历或非学历教育等,并对教育或其他行政部门的批评、整改要求置之不理、拒不改正的;

        (4)不重视学校及周边安全工作、学校安全工作组织机构不健全、未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的演练、未制定应急预案、未按规定配足配齐安全设施以及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未经许可擅自配备使用校车的;

        (5)对疫情防控工作重视不够、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及工作预案不完善、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不力的;

        (6)经审计财务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尚未改正或无法改正的,学校注册资金或资本提前或变相撤出的,指使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报告的;

        (7)违法违规招生的;

        (8)未规范聘请符合资质外籍教师的;

        (9)对于学员的投诉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或应退学费拖延退还的;未与专职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或未办理相关保险保障的;

        (10)发布虚假广告、损害学生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规行为的。

        3.实地检查

        在年检过程中,市教育局将组织对所属学校报送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材料审核情况组织对学校进行实地检查。对区市民办学校年检工作进行抽查。

        4.公告

        市教育局将于2023年4月份起,在市教育局官方网站(http://www.qdedu.gov.cn)分两批对局属民办学校2022年度办学年检情况进行公告;区市教体局对所属民办学校2022年度办学年检情况进行公告。

        四、报送材料

        (一)学校需报送的材料

        1.自查报告及下年度工作计划(附件1);

        2.《青岛市民办学校2022年度年检报告书》(附件2),并报齐报告书内所需各类附件;

        3.学校审计报告及审计情况评价建议及2022年度XX学校年终财务报表(附件3、附件4);

        4.青岛市教育局民办学校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5)

        5.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

        6.学校章程。

        (二)各区市教体局需报送的材料

        1.请各区市教体局于2023年2月8日前将本区市民办学校年检工作计划通过金宏网报市教育局民办教育处;

        2.请各区市教育体局于2023年5月31日前将本区市民办学校年检结果、2022年度青岛市教育局民办学校基本情况统计表及2022年度年检工作总结报送市教育局民办教育处。

        五、有关要求

        各区市教体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的年检内容和方式步骤,结合属地办学实际,做好本辖区内民办学校的年检工作,并根据要求按时上报有关材料。各局属民办学校要认真做好2022年度民办学校办学情况年检的自查、上报和整改工作。

        未尽事宜,请与市教育局民办教育处联系。

        联系人:李志强、唐璐婕,联系电话:85912946、66209616

         

        附件:1.XX学校自查报告及2022年度工作计划

                  2.青岛市民办学校2022年度年检报告书

                  3.学校审计报告及审计情况评价建议(模版)

                  4.2022年度XX学校年终财务报表               

                  5.2022年度青岛市教育局民办学校基本情况统计表

         

                 青岛市教育局

                                          2023年1月12日


        附件1.XX学校自查报告及下年度工作计划.docx

        附件2.青岛市民办学校2022年度年检报告书.docx

        附件3.学校审计报告及审计情况评价建议(模版).docx

        附件5.2022年度青岛市教育局民办学校基本情况统计表.xlsx

        附件4.2022年度XX学校年终财务报表.xls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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