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当前位置:首页>专题栏目>教育关切 有问必答
        教育关切 有问必答——民办教育与教育国际化篇
        来源: 青岛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22-11-04

        一、民办中小学

        1.申请设立民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校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1)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①组织机构和章程;②有合格的教师;③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④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目前,不再审批新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历教育学校。

        2.民办学校举办者应符合哪些条件?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除具备法律规定外,还符合下列条件:
            (1)社会组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个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4)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3.民办学校名称应符合哪些规定?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

        申请设立非营利性学校的,其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申请设立营利性学校的,其名称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营利性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名称应当包含“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组织形式部分。

        4.民办学校注册资金(注册资本)应该达到什么标准?

        举办者申请筹设、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按时足额缴存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保证日常工作运行和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注册资金(注册资本)数额应当与学校类别、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小学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400万元,初中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600万元,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0万元(上述均不含征地、建设等费用)。培训机构的注册资金不低于40万元,并且机构每增设1个教学点(分支机构)增资数额应不低于20万元。注册资金存入民办学校基本账户,作为学校的流动资金使用。特殊教育学校根据同类中小学校标准执行。

        5.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请?

        (1)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向青岛市教育局提出申请。

        (2)中等学历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完全中学、十二年制)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向青岛市政审批局提出申请。

        (3)学前教育、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校(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以及其他文化教育类民办教育机构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向学校(机构)所在区(市)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

        (4)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按照最高办学层次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5)在西海岸新区、平度市设立(含筹设、分立、合并、变更、终止)中等学历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完全中学、十二年制)向学校所在区(市)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

        6.民办中小学的收费项目有哪些?

        我市民办中小学的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型收费和代收费四类,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管理方式。

        7.民办中小学收费标准由谁确定?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由学校依据项目成本以及有关情况,向教育部门提出定调价申请,教育部门对定调价申请审核后形成制定价格建议,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8.营利性民办高中学费、住宿费有何规定?

        营利性民办高中收费应与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签订协议,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调整学费、住宿费标准的,应于秋季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公示,并于每年年检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备。

        9.民办中小学收费由谁监督?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民办学校收费管理,严格履行收费核准工作程序,合理制定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自立项目收费、强制服务并收费、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等价格违法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加强民办学校学费收入监管,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学费专户管理制度;完善民办学校年检和年报制度,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诚信档案制度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违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

        二、校外培训机构

        1.如何判断一家校外培训机构是否具有资质?

        正规的培训机构须持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等证照,并在培训场所醒目位置进行民办培训学校办学情况“六公开”。公开公示内容须包括:《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等证件、教师信息、开设课程、收费标准、发票样本、收退费规定等内容。教育部门定期在官方网站公示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名单(白名单),家长可登陆青岛市教育局官方网站查询。

        目前市场上非法培训机构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类是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私自设立;另一类是虽经相关部门登记但仅可进行教育咨询服务。请家长认真了解鉴别,选择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

        2.校外培训机构可以与公办学校联合办学吗?

        公办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活动。坚决禁止公办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在职教师不得从事课外有偿补课,不得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中小学校及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逼迫学生参加校外辅导培训,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校外培训机构宣传。

        3.申请设立培训机构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举办者。

        (2)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3)设立党组织并定期开展活动。

        (4)有与培训项目相匹配的注册资金(注册资本)。

        (5)有与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6)有符合条件的拟任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统称“决策机构”)及监事会。

        (7)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8)有与培训类型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9)有与培训项目对应的培训计划、课程及教材。

        (10)具备法人条件。

        (1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按照国家要求,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对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严格审批。

        4.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参加学科培训的时间有何规定?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21点。

        5.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师必须要有资质吗?

        校外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并将教师资格信息在培训机构场所及网站显着位置公布。按照教育部规定,在开展校外培训时,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按照学科类进行管理。对涉及以上学科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学习内容进行的校外培训,均列入学科类进行管理。

        6.校外培训机构可以聘请外教吗?

        校外培训机构可以聘请外教,但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7.校外培训机构的课程有何要求?

        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区(市)中小学同期进度。严禁超标超前培训,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

        8.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有何规定?

        非学科的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学科类培训机构执行政府指导价,由发改部门核定。

        9.家长向校外培训机构缴费有哪些注意事项?

        家长缴费前,要与培训机构签订教育部与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不要一次性缴纳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培训费用,并要索取发票等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

        10.如对校外培训机构投诉可以拨打哪些电话?

        如果对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问题投诉,可拨打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科室电话。


        三、教育国际化

        1.哪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可以在青岛市审批?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规定,我市接受省教育厅委托,对以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进行审批:

        (1)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

        (2)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2.申请举办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

        (2)中外合作办学协议。

        (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章程。

        (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3.申请举办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1)《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

        (2)中外合作办学协议。

        (3)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


          设为首页  |  教育局位置示意图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网站访问量:website hit counter
          青岛市教育局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闽江路7号  邮编:266071
        电话:0532-81703693  传真:0532-85912900  Email:qdsjyj@qd.shandong.cn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8-2020 青岛市教育局   山东亚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网站标识码3702000018 鲁ICP备13010443号  鲁公网安备 370202020003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