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我办有1项行政审批事项。现将我办的行政审批事项及程序予以公布。
审批(1项)
基层单位与外国城市基层单位缔结友好关系(3901)
审批依据:《友好城市工作管理规定》
审批条件:1.外国城市的基层单位建立友好关系,应当以促进本单位与对方单位之间的了解和友谊,发展双方在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全社会的繁荣与进步为宗旨;2.对于已同本市其他单位建立友好关系的外国基层单位,不再与其建立友好关系,可以与其建立友好合作关系;3.与外国城市基层单位建立友好关系,应当经过一定时间的了解和交流。
申请材料:1.建立友好基层关系的书面申请;2.对方的综合情况和双方的交流情况;3.对方同意建立友好基层关系的证明材料(单位领导人的信函、政府或议会的决议、单位领导人或其代表签署的意向书等);4.上级主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
审批程序:1.受理;2.审查批准;3.报省外事主管部门备案。
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友协秘书处 联系电话:85912620;85912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