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聘请经济顾问规定
(青政发﹝2008﹞25号 根据《关于延长<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青政发〔2020〕18号)的规定 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聘请外国友人和华侨及港、澳、台同胞担任经济顾问工作,充分发挥外国友人和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在支持本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促进改革开放和对外友好交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友人和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可以聘请为青岛市经济顾问:
(一)曾任或现任外国政府重要职务和大企业负责人,在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界有一定声誉或影响;
(二)已在青岛投资创业,并能积极介绍引荐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企业来青进行投资与贸易及其他经济交往,成效显着;
(三)长期支持青岛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外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侨办)和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台办)依照本规定,负责聘请外国友人和华侨及港、澳、台同胞担任经济顾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聘请青岛市经济顾问,以“聘有所长,本人自愿”为原则;已授予青岛市人民政府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不再聘请;聘请外国友人和华侨及港、澳、台同胞为青岛市经济顾问时,应考虑国家和地区分布情况。
第五条 聘请青岛市经济顾问,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有关单位按规定推荐,向市政府外办、市政府侨办或市政府台办提交书面报告,并附被推荐人履历表、事迹材料等文字资料;
(二)市政府外办、市政府侨办和市政府台办应当自收到推荐单位的书面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市政府外办统一复核,并组织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聘请外国友人和华侨及港、澳、台同胞为青岛市经济顾问的,由青岛市市长签署青岛市经济顾问聘书,在适当场合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颁发;经市长授权,也可以由市有关部门负责人代为颁发。
第六条 在担任经济顾问期间,可以享受下列礼遇和待遇:
(一)在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重大庆典等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二)每年由申报单位向经济顾问寄送我市可对外公开的经济信息、资料;
(三)对确需在本市长期居留的,可为其办理两至三年有效居留许可;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礼遇待遇。
第七条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聘请外国友人和华侨及港、澳、台同胞为所在区市人民政府或部门经济顾问的,应当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八条 经济顾问聘书,由市政府外办统一印制。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政府外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青岛市聘请经济顾问暂行规定》(青政发〔1998〕43号)同时废止。
2008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