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设立琴岛奖规定
(青政发﹝2008﹞24号 根据《关于延长<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青政发〔2020〕18号)的规定 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奖励为本市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友人和华侨及港、澳、台同胞,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友人和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可以授予琴岛奖:
(一)为本市制定经济发展战略、城乡规划和重大技术政策,在节能减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方面提出重要建议,贡献突出的;
(二)积极向本市引进科技含量比较高、规模比较大、产业链条比较长、核心竞争力比较强的项目,取得显着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积极为本市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新材料产业、现代物流业、现代农业等国外高端人才和技术研发人才,贡献突出的;
(四)积极促进本市与外国城市或地区友好交往,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的交流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捐助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六)对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外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侨办)和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台办)按照本规定和职责分工负责琴岛奖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琴岛奖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不超过20人。
第五条 授予琴岛奖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推荐单位填写琴岛奖申报表,一式三份,经市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和有关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报市政府外办、市政府侨办或市政府台办。
(二)市政府外办、市政府侨办、市政府台办应当自收到推荐单位报送的琴岛奖申报表之日起20日内完成评审,并将评审情况进行公示。
(三)根据评审意见由市政府外办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及时将审批的结果书面通知推荐单位。在未收到书面通知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透露评审与报批工作有关的情况。
第六条 对获得琴岛奖的外国友人和华侨及港、澳、台同胞,由市政府举行仪式颁发纪念证书和奖章。证书由市长签署,授奖仪式于国庆节前夕举行。纪念证书和奖章由市长或副市长颁发;对不在本市的获奖者,经市长授权,也可以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在获奖者居留地代为颁发。
第七条 琴岛奖获得者,可以享受下列礼遇和待遇:
(一)在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重大庆典等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二)对确需在本市长期居留的,可为其办理两至三年有效居留许可;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礼遇待遇。
第八条 市新闻单位应加强对获奖者事迹的宣传报导。
第九条 琴岛奖申报表、琴岛奖纪念证书和奖章,由市政府外办统一制作。
第十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政府外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青岛市设立琴岛奖暂行规定》(青政发〔1998〕42号)同时废止。
2008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