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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并派遣常驻记者

        来源:外办  【 】 发布日期:2018-03-05

            目前,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北京市(简称“京”)、上海市(简称“沪”)、重庆市(简称“渝”)、广东省广州市(简称“穗”)、辽宁省沈阳市(简称“沈”)设有常驻新闻机构并派遣常驻记者。

          (一)设立常驻新闻机构

          外国新闻机构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应当首先设立常驻机构。外国新闻机构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应当直接或者通过中国驻外使领馆向外交部新闻司(以下简称新闻司)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由该新闻机构总部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正副社长、正副总编辑或正副台长等)签署的书面申请(包括拟设立机构的名称、常驻地区、业务范围等);

          2、该新闻机构情况介绍;

          3、拟设立机构的负责人、拟派遣的常驻记者以及工作人员情况介绍(包括护照复印件、记者证复印件、履历、职务、联系方式等);

          4、该新闻机构在所在国设立的证明文件副本(该机构如为官方创办、隶属该国政府新闻主管部门,可由新闻主管部门为其开具证明)。

          (二)派遣常驻记者

          外国新闻机构申请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应当直接或通过中国驻外使领馆向新闻司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由该新闻机构总部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包括拟派遣记者的职务、工作性质、拟常驻城市等);

          2、拟派遣记者情况介绍(包括护照复印件、记者证复印件、履历、联系方式等);

          3、拟派遣记者在所在国从事职业记者活动的证明文件副本。

          获批准后,外国新闻机构即可派遣记者来中国境内常驻。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聘用本国或者第三国公民担任工作人员,向新闻司申请并经批准后,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外国新闻机构拟派遣常驻记者或者工作人员为外国或者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与豁免人员的配偶时,在办理申请手续时还应向新闻司提供由派遣国政府或者所属国际组织出具的申明该人员配偶放弃特权与豁免的照会。获批准后,该人员配偶应当改持普通护照,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获准来中国境内常驻的外国记者及其随任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不满18岁)可向中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授权的签证机构申请办理J-1签证。外国常驻新闻机构非记者身份的外籍工作人员及其随任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请Z签证。随任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