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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您使用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服务系统”) 1 重要提示 1.1 为使用服务系统有关服务,您应当阅读并遵守《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使用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的全部条款。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限制或免除责任的相应条款,以及开通或使用某项服务的单独协议。 1.2 您在进行注册用户过程中点击"同意" 按钮(或实际使用服务系统服务),即表示您完全知晓、接受本协议及服务系统公示的各项规则、规范,并同意受其约束。 1.3 除非您已阅读并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否则您无权使用服务系统任何服务。 1.4 您在使用服务系统提供的服务前,应仔细阅读《办事指南》和《服务系统操作手册》。 2 协议的范围 2.1 本协议是您与青岛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之间就使用服务系统相关服务所订立的协议。您即服务使用人,包含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等,本协议以下称您为"用户";青岛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服务系统服务的提供方,是服务系统服务的所有者。 3 服务内容 3.1 服务系统服务内容由青岛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用户通过其帐号,使用服务系统发布交易信息、参与交易业务、进行质疑投诉等。 3.2 用户理解并同意,服务系统服务是基于现有技术和条件所能达到的现状提供,会尽最大努力保障服务的连贯性和安全性。但服务系统不能随时预见和防范法律、技术以及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服务器的稳定性问题,病毒、木马、黑客恶意的网络攻击、第三方服务瑕疵、政策变化等原因及其他服务系统无法控制的情形可能导致的服务中断、数据丢失以及其他损失和风险,服务系统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3.3 用户理解并同意,服务系统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提供服务的系统(如门户网站、业务系统、数据接口等)或相关的设备进行检修或者维护,如因此类情况而造成服务在合理时间内的中断,服务系统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但服务系统应尽可能事先进行通告。 3.4 用户必须自行准备如下设备和承担如下开支:(1)上网设备,包括并不限于电脑或者其他上网终端、调制解调器及其他必备的上网装置;(2)上网开支,包括并不限于网络接入费、上网设备租用费、手机流量费等。(3)CA数字证书开支,包括但不限于CA数字证书办理、更新、补办费用等。 3.5 如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服务系统有权随时中断或终止向用户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而无需对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自行独立承担: 3.5.1 用户在使用服务系统时提供的资料不真实; 3.5.2 用户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或本协议条款使用服务系统; 3.5.3 用户利用服务系统侵犯公民个人、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的,包括但不限于侮辱、诽谤、谩骂公民个人,诋毁社会组织或企事业商誉或信誉等; 3.5.4 用户利用服务系统损害监管部门、国家机关及政府形象; 3.5.5 用户以任何方式损害服务系统合法权益; 3.5.6 其他服务系统认为需要中断或终止向用户提供服务的。 4 使用规范 4.1 用户应实名注册,并填写真实资料。未经相关权利人授权,用户不得以他人或其他组织机构名义注册服务系统帐号;不得以虚假、冒用的居民身份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等进行注册。用户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的注册资料,用户注册资料如有变动的,应及时更新。如果用户提供的注册资料不合法、不真实、不准确、不详尽的,用户需承担因此引起的相应责任及后果。 4.2 用户应妥善保管帐号及密码,不得擅自买卖、转让、出租任何帐号,或出借予他人使用。如用户发现其帐号遭他人非法使用,应立即通知服务系统。因黑客行为或用户的保管疏忽等非服务系统原因导致帐号、密码遭他人非法使用,服务系统有权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4.3 用户在交易不同环节提供纸质及电子资料的,应对纸质及电子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和一致性负责。 4.4 用户使用服务系统服务过程中,须对自身使用服务系统的行为,对任何由用户通过服务系统发布、公开的内容,及对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内容,是指用户在服务系统发布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 4.5 用户知悉并同意,用户提交内容瑕疵(包括但不限于错误、不完整、不满意等)所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用户独立承担。 4.6 对于用户在服务系统发表或存储的内容,用户应当自行不定期进行备份。用户在使用服务系统期间及终止使用服务系统后,服务系统均无义务向用户返还或提供任何数据或内容。 4.7 为维护服务系统的稳定运营,确保用户体验质量,未经服务系统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在服务系统上实施自动化行为或发布垃圾信息。 4.8 用户在使用服务系统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4.8.1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要求; 4.8.2 不得进行任何可能对互联网或移动网正常运转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 4.8.3 不得上传、展示或传播任何不实虚假、冒充性的、骚扰性的、中伤性的、攻击性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种族歧视性的、诽谤诋毁、泄露隐私、成人情色、恶意抄袭的或其他任何非法的信息资料; 4.8.4 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人依法享有的专利权、着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或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或其他任何合法权益。 4.8.5 如用户在使用服务系统的过程中发现其它用户上传违法侵权等内容,用户可直接向服务系统进行举报。 4.8.6 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公民个人、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的,包括但不限于侮辱、诽谤、谩骂公民个人,诋毁社会组织或企事业商誉或信誉等; 4.8.7 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各级国家机关及政府形象; 4.8.8 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服务系统的合法权益; 4.8.9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服务系统正常运营; 4.8.10 不得为其他任何非法目的而使用服务系统。 4.9 为提高用户的服务系统服务使用感受和满意度,用户同意无偿授权服务系统以任何形式将基于用户的操作行为对用户数据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从而进一步优化服务。 4.10 针对某些特定服务的使用规则及说明,服务系统将通过各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页公告、系统通知、短信提醒等)作出的任何声明、通知、警示等内容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用户如使用该等服务,视为用户同意该等声明、通知、警示的内容。 4.11 服务系统有权对用户使用服务系统的行为及信息进行审查、监督及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用户信息(帐号信息、基础信息等)、发布内容(位置、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商标、等)、用户行为(参与活动、举报投诉等)等范畴。 4.12 如用户违反前述约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要求,服务系统有权随时采取不予注册、通知限期改正、注销登记用户帐号、中止或终止用户对服务系统的使用等措施,并有权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5 知识产权 5.1 服务系统服务中所使用的青岛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形象识别标志,其商标权归青岛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所有。 5.2 青岛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服务系统服务中提供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程序代码、界面设计、版面框架、数据资料、帐号、文字、图片、图形、图表、音频、视频等)的知识产权归青岛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所有 5.3 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相关权利人享有权利的内容以外,青岛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服务系统服务时所依托的着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均归青岛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所有。 5.4 用户在使用服务系统的过程中,可能会使用到由第三方针对服务系统开发的在服务系统运行的功能、软件或服务,用户除遵守本协议相关规定以外,还应遵守第三方相关规定,并尊重第三方权利人对其功能、软件、服务及其所包含内容的相关权利。 5.5 鉴于以上,用户理解并同意: 5.5.1 未经服务系统及相关权利人同意,用户不得对上述功能、软件、服务进行反向工程 (reverse engineer)、反向编译(decompile)或反汇编(disassemble)等;同时,不得将上述内容或资料在任何媒体直接或间接发布、播放、出于播放或发布目的而改写或再发行,或者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5.5.2 服务系统并不就上述功能、软件、服务及其所包含内容的延误、不准确、错误、遗漏或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害,以任何形式向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5.5.3 服务系统并不对上述任何由第三方提供的功能、软件、服务或内容进行任何保证性的、或连带性的承诺或担保,由此产生的任何纠纷、争议或损害,由用户与第三方自行解决,服务系统不承担任何责任。 6 隐私保护 6.1 本协议所指的“隐私”,是指《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第4条关于个人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关于个人隐私、以及未来不时制定或修订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隐私应包括的内容。 6.2 服务系统保证不会将单个用户的注册资料及用户在使用服务系统时存储在服务系统的非公开内容用于任何非法的用途,且保证将单个用户的注册资料进行利用时应事先获得用户的同意,但下列情况除外: 6.2.1 事先获得用户的明确授权; 6.2.2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6.2.3 学校、科研机构等基于公共利益为学术研究或统计的目的,经用户书面同意,且公开方式不足以识别具体用户身份; 6.2.4 用户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6.2.5 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 6.2.6 用户侵害服务系统及其关联公司合法权益,为维护前述合法权益且在必要范围内; 6.2.7 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6.2.8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要求; 6.2.9 服务系统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 6.3 为提升服务系统服务的质量,服务系统可能会与第三方合作共同向用户提供相关的服务,此类合作可能需要包括但不限于服务系统用户数据与第三方用户数据的互通。在此情况下,用户知晓并同意,如用户自行授权同意或该第三方同意承担与服务系统同等的保护用户隐私的责任,则服务系统有权将用户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料等)提供给该第三方,并与第三方约定用户数据仅为双方合作的服务之目的使用。 7 免责声明 7.1 用户在使用服务系统的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因其违法或违反本协议使用服务系统而产生的行为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 7.2 通过服务系统发布的任何信息,及通过服务系统传递的任何观点不代表服务系统之立场,服务系统亦不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或可靠性负责。在任何情况下,对于任何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其发生的任何错误或遗漏;或是由于使用通过服务系统发布、传达、其他方式所释出的或在别处传播的信息,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伤害,应由相关行为主体承担全部责任。 7.3 对于因以下不可抗力或服务系统不能控制的原因造成的服务系统中断或其它缺陷,服务系统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将尽力减少因此而给用户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7.3.1 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 7.3.2 受到计算机病毒、木马或其他恶意程序、黑客攻击的破坏; 7.3.3 用户或服务系统的电脑软件、系统、硬件和通信线路出现故障; 7.3.4 用户操作不当; 7.3.5 用户通过非服务系统授权的方式使用服务; 7.3.6 其他服务系统无法控制或合理预见的情形。 7.4 用户理解并同意,在使用服务系统服务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网络信息或其他用户行为带来的风险,服务系统不对任何信息的真实性、适用性、合法性承担责任,也不对因侵权行为给您造成的损害负责。这些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7.4.1 来自他人匿名或冒名的含有威胁、诽谤、令人反感或非法内容的信息; 7.4.2 因使用本协议项下的服务,遭受他人误导、欺骗或其他导致或可能导致的任何心理、生理上的伤害以及经济上的损失; 7.4.3 其他因网络信息或用户行为引起的风险。 7.5 鉴于外部链接指向的网页内容非服务系统实际控制,因此服务系统无法保证为向用户提供便利而设置的外部链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此引发的问题,服务系统不承担任何责任。 7.6 用户同意,对于服务系统向用户提供的服务的质量缺陷本身及其引发的任何损失,服务系统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7.7 用户知悉并同意,服务系统可能会与第三方合作向用户提供产品(包括但不限于CA数字证书、第三方应用等),第三方向用户提供产品,其升级、维护、客服等后续工作,由第三方对该产品的质量问题或其本身的原因导致的一切纠纷或用户损失承担责任,用户在此同意将向该第三方主张与此有关的一切权利和损失。 8 违约责任 8.1 用户同意保障和维护服务系统及其他用户的合法权益,如因用户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而给服务系统及其任何其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用户同意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8.2 如服务系统发现、或收到第三方举报或投诉获知,用户存在或涉嫌违反本协议的,服务系统或其授权主体有权依据其合理判断不经通知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减轻或消除用户行为造成的影响,并将尽可能在处理之后对用户进行通知。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错过参与交易等)由用户自行独立承担。 8.3 本协议前款所述的“一切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项或多项: 8.3.1 更改、删除或屏蔽相关内容; 8.3.2 警告违规帐号; 8.3.3 变更、限制或禁止违规帐号部分或全部功能; 8.3.4 暂停、限制或终止用户使用电子交易服务的权利、注销用户帐号等; 8.3.5 向有关监管部门或国家机关报告; 8.3.6 其他服务系统认为合理的措施。 9 协议修改 9.1 服务系统有权随时修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一旦本协议的内容发生变动,服务系统将会在服务系统公布修改之后的协议内容。 9.2 如果不同意服务系统对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用户有权停止使用服务系统有关服务。如果用户继续使用服务系统有关服务,则视为用户接受服务系统对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 10 通知送达 10.1 本协议项下服务系统对于用户所有的通知均可通过网页公告、电子邮件、系统通知、手机短信或常规的信件传送等方式进行;该等通知于发送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10.2 用户对于服务系统的通知应当通过服务系统对外正式公布的通信地址、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联系信息进行送达。 11 其他 11.1 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我国法律并受法院管辖。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服务系统所有方所在的法院提起诉讼。 11.2 如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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