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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12

                                                             印发《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青工信规〔2020〕2号

        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税务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字〔2019〕51号),为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         青岛市税务局

                                                                                                    2020年6月11日


         



         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 施 细 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字〔2019〕5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设备投资额指设备不含税价格,补助计算范围仅限研发、生产和检测设备。具体根据企业提供的购置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数据进行核定。

          第三条 本细则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事项

          第四条 对总投资30亿元以下,新获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下同)整车投资项目备案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准的整车项目,自正式投资协议签订后3年内实现投产的,对生产乘用车的企业,给予1亿元一次性奖励;对生产商用车的企业,给予5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一)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下同)

          1.申报主体是在青岛市注册,取得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的整车生产企业;

          2.企业在青岛本地生产的整车形成开票销售;

          3.总投资额以投资企业与项目落户区市双方签订的具备法律效力的投资协议上所注明的总投资额为准;

          4.申报项目未享受过“一事一议”政策;

          5.申报项目在发展改革部门的备案时间自2019年9月18日(含)至2021年12月31日(含)。

          (二)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正式投资协议复印件;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申报年度企业会计报表、实际到位投资相关证明资料、公司注册资本金银行进账单及其它相关财务资料等;

          4.项目备案(核准)文件复印件;

          5.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6.本地生产整车销售合同、发票、货款到账证明复印件及明细表;

          7.企业所在区市政府出具的未享受“一事一议”奖补政策证明。

          (三)其它事项

          对总投资30亿元及以上新能源汽车整车项目,及新引进世界500强中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由项目落户区市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依法依规给予企业奖补。

          第五条 鼓励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加快达产,每期投资项目年度产能利用率首次达到备案(核准)产能的,给予3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青岛市注册,取得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的整车生产企业;

          2.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整车年度销售数量大于或等于该项目的达产目标。其中,新建项目的达产目标为其在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核准)的新能源整车产能数量;扩充产能项目的达产目标为其在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核准)的新能源整车产能数量累计之和。

          (二)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项目备案(核准)文件复印件;

          3.本地生产整车的销售合同、发票、货款到账证明复印件及明细表;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申报年度企业会计报表及其它相关财务资料。

          第六条 对整车生产企业,每发布1个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公告,给予50万元奖励,最多不超过500万元;所产新能源汽车底盘列入改装车产品公告的,每发布1个公告给予10万元奖励,最多不超过100万元。对改装车生产企业,每发布1个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告,给予20万元奖励,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青岛市注册,取得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的整车生产企业或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改装车生产企业;

          2.申报产品在2019年9月18日(含)至2021年12月31日(含)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公告发布日期为准)。

          (二)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含申请车型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第七条 鼓励本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积极参与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生产的新能源车型入选我市巡游出租车车型目录或符合网约车准入条件的,每个单一新车型(不含扩展车型)给予200万元奖励,用于产品推广。各企业要将年度开展产品推广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青岛市注册,取得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的整车生产企业。

          2.企业生产的新能源车型入选我市巡游出租车车型目录或符合网约车准入条件。

          3.申报车型在2019年9月18日(含)至2021年12月31日(含)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公告发布日期为准)。

          (二)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含申请车型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3.申请入选我市巡游出租车车型目录奖励的企业,提供青岛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发布的《巡游出租汽车车型目录》;

          4.申请符合我市网约车准入条件奖励的企业,提供汽车产品技术参数证明材料(以工信部网站公布数据为准)。

          第八条 对新成立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电池、电池成组、电机、电控)、燃料电池电堆模块及系统、智能网联等重大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2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的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对新成立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新能源汽车其他关键零部件及系统(电动空调、电动转向机、电动刹车、电仪表、远程监控装置、制动能量回收装置等)、燃料电池系统相关辅件、车载储氢系统等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2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的补助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汽车整车企业可放宽至分公司)的制造业企业;

          2.项目投资额以该项目在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核准)文件数据为准;

          3.申报项目为新建项目且项目在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核准)时间自2019年9月18日(含)至2021年12月31日(含);

          4.申报项目未享受过“一事一议”政策。

          (二)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发展改革部门项目备案(核准)文件复印件;

          3.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4.设备投资合同、发票、付款证明复印件及明细表;

          5.区市政府出具的未享受“一事一议”奖补政策证明。

          (三)其它事项

          对新成立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电池、电池成组、电机、电控)、燃料电池电堆模块及系统、智能网联等重大项目,由项目落户区市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依法依规给予企业奖补。

          第九条 支持整车生产企业带动配套生产企业落户,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在项目形成开票销售后,按照设备投资额2%的标准给予整车生产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青岛市注册,取得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的整车生产企业;

          2.申报项目应为新建项目且项目在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核准)时间自2019年9月18日(含)至2021年12月31日(含);

          3.落户企业是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且为申报主体的配套供应商;

          4.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以该项目在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核准)文件数据为准。

          (二)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配套项目在发展改革部门项目备案(核准)文件复印件;

          3.申报主体和配套企业签订的采购合同、发票、付款证明复印件及明细表;

          4.配套企业的设备购买合同、发票、付款证明复印件及明细表。

          第十条 鼓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参加国际、国内高水平展会,对参展企业给予不超过80%的场地租赁费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青岛市注册,取得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的整车生产企业;

          2.本政策中的“国际、国内高水平展会”包括:法兰克福车展、巴黎车展、日内瓦车展、北美车展、东京车展;北京车展、上海车展、成都车展、广州车展、青岛车展。

          (二)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本地生产的参展车型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3.企业参展证明材料(加盖车展组织方公章的车型参展证明);

          4.车展场地租赁合同(通过第三方参加的需提交与第三方的参展合同)、发票、付款证明复印件及明细表。

          第十一条 对本市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每年按照用于营运或政府采购车辆销售额的30%、用于非营运车辆销售额的10%,给予青岛及山东地区市场推广补助。政策期内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亿元,由市、及申报主体所在区(市)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负担。销售额计算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青岛市注册,取得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的整车生产企业;

          2.补助区域为山东省,车辆类型为新能源车型;

          3.申报车辆的牌照核发机关为山东省内公安交警部门;

          4.营运车辆是指其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车辆使用性质不是“非营运”的车辆。

          5.政府采购车辆指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政府采购程序采购的车辆。

          (二)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政府采购车辆需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及明细表、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政府采购的相关证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于采购公告、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等);其它车辆需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及明细表、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公开发布各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或通知,明确资金扶持计划、重点方向、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编制要求等。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主体向注册地所在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并将初审结果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区市的申报项目和材料进行复审;根据复审结果,结合年度资金安排,确定奖励额度和拟奖励企业,并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公示结果及资金安排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拨付给企业注册地财政部门,再由当地拨付至相关企业。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要求及时申报项目并报送相关资料,认真开展绩效自评。

          第十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编报年度资金预算,全面负责项目申报、评审、资金分配、考评验收、绩效评价等。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执行,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市税务局负责对企业提供的涉税证明材料进行认定。

          第二十一条 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项目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各区市财政局负责辖区内项目市级资金拨付和本级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申报主体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取消其对本政策所有奖励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责任,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青岛市财政局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0年7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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