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功能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见附件)要求,现组织我市企业开展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生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内新材料产品,且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的企业,符合首批次保险补偿工作相关要求,可提出保费补贴申请。承保保险公司符合《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60号)相关要求,且完成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产品备案。
(二)申请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新材料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用户单位为关联企业及贸易商的不得提出保费补贴申请。原则上单个品种的保险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
(三)已获得保险补贴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提出续保保费补贴申请。用于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的材料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
二、申报要求
(一)组织动员。请各区(市)、功能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真组织辖区内企业做好申报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
(二)线上申报。申报形式采用线上申报(https://xclcygx.miit.gov.cn),请各申报主体于2023年2月14日前完成申报。
(三)材料审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青岛银保监局将梳理汇总全市申报情况,会同有关区市、功能区开展材料审核工作,现场核查项目情况,并按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pdf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2023年2月2日
联系方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邓宇甲 85911809
青岛银保监局 张一鸣 83079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