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消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切实加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和原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加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公消〔2013〕63号)的要求,现确定青岛市贤俊龙彩印有限公司等125家单位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为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管力度,防止失控漏管,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全面排查摸底,建立完备台帐。消防救援大队对照《山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附件2),将符合条件的单位逐一登记造册,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并在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信息系统中进行相应调整。公安派出所要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建立火灾防控联勤联防联治工作意见的通知》(鲁安发〔2019〕21号)要求,对照“九小场所 ”界定标准,调整辖区“九小场所 ”底数台账,于2月28日前报消防救援大队审核确定。 二、明确监管职责,实行分级管理。要严格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消防救援大队及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职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须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监管;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设置在同一建筑物或者场所内的单位,由负责监督管理该单位的消防救援大队实施消防监督;公安派出所负责对“九小场所”和社区监督管理;底层设置商业网点的住宅,住宅部分由辖区公安派出所负责监管,网点部分按照“九小场所”、一般单位及重点单位的管辖权限分工由消防救援大队和公安派出所分别进行监管。同时,消防救援大队、公安派出所要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九小场所”按照区域、行业或其他方法分解到每名消防监督员、消防民警,将监管责任落实到人。监督检查人员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模式开展工作。 三、强化监管措施,做好火灾防控。要按照《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山东省消防条例》的要求,针对辖区火灾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合理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其他火灾高危单位和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公安派出所确保每年对“九小场所”全部检查一遍;专项整治期间按照上级部署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重点单位,要严格落实维护保养要求,并列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同时,要持续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指导,切实提高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和火灾防控能力。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查处,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必须提请政府挂牌督办,坚决预防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 附件1:2023年度高新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125家).docx 附件2:山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docx 青岛市高新区消防安全委员会 202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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