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6-20 | 文号: |
1.开展新型学徒培养职业(工种)有哪些?
答:以满足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适应产业变革、技术变革和企业技术创新为目标,紧扣制造强国、质量强国、数字中国建设之急需和企业未来技能需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各区市围绕我市24条重点产业链及实体经济发展,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提报了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职业(工种)范围,按照“职业(工种)在全市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范围内、已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已备案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规范、职业技能标准(规范)设定了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三条原则,确定企业新型学徒培养职业(工种)范围。2022年度培养范围见文件附件,以后年度根据需要适时调整。
2.哪些人员可参加新型学徒培养?
答:根据青人社发〔2022〕12号,参加新型学徒培养对象为与企业签订12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人员(企业与转岗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
与企业签订实习协议的技工院校实习学生并招用的,优先纳入学徒培养范围;新入职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研究生学历人员,不包含函授、成人教育等情况),优先纳入新型学徒制培养范围。鼓励企业对招用的技工院校实习学生和新入职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招用并签订12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后,优先进行学徒制培养信息登记。
3.转岗人员如何界定?
答:青人社发〔2022〕12号所称的转岗人员,是指在本企业连续缴纳社保满12个月及以上,且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不少于12个月的转岗人员。企业为转岗人员报名时,还需满足转岗人员自培训信息登记日期起至劳动合同终止日期止,期限不少于12个月的要求。
4.企业将签订实习协议的技工院校实习学生,招用后纳入学徒培养的,是否与其他新录用人员学徒要求一致?
答:青人社发〔2022〕12号规定,与企业签订实习协议的技工院校实习学生并招用的,企业可优先纳入学徒培养范围。实习生招用后参加学徒培养的各项要求,与其他新录用人员学徒要求一致,无其他特殊要求。
5.企业将新入职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研究生学历人员),纳入新型学徒制培养范围,培养期满是否可以直接进行技能等级认定?
答:青人社发〔2022〕12号规定,为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工作,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供给能力,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将新入职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研究生学历人员),纳入新型学徒制培养范围。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参加学徒培养目标为技师的,培养时间应不少于2年;研究生参加学徒培养目标为技师的,培养时间应不少于1年。学徒期满,企业可组织符合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报名条件的学徒考取所备案职业(工种)和等级对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6.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需具备什么条件?
答:企业是学徒的用人单位和培养主体,负责提出学徒培养需求,承担学徒的遴选推荐、劳动管理和岗位实际操作技能训练。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青岛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在我市申报纳税和缴纳社保费的企业分支机构(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
2.重视职工培训,建立待遇与技能水平挂钩的激励机制;
3.具备与学徒培养相适应的企业导师、场地和设备。
7.参与学徒培训的培训机构需具备什么条件?
答:培训机构是学徒的教育培训主体,根据企业培养需求承担教育培训任务。培训机构主要包括技工院校、职业院校等全日制教育机构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等非全日制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开展相应职业(工种)等级的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的办学许可或培训资质(属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的需有设立证明);
2.具备培训职业(工种)所必需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师资力量;
3.社会信誉度高,无重大失信或不良社会影响事件;承诺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能够出具培训收费税务票据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可按规定与企业(包括本企业集团和上下游关联企业)合作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工作;大型企业设立的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具备能力的可承担本企业的新型学徒制培养任务。大型企业认定,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参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符合《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3号)文件规定的《山东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8.大型企业设立的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如何申请承担学徒培训?
答:大型企业拟依托本企业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培养工作的,企业需按照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组织开展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字〔2020〕37号)文件规定,向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材料核对(或实地勘验)和公示无异议,并签订培训服务合同后方可实施。
9.学徒培养模式有哪些?
答:企业新型学徒制要以企业为主导确定具体培养任务,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即由企业与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模式共同培养学徒。
10.学徒培养内容有何要求?
答:学徒培养内容应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培训评价规范开展,加大企业生产岗位技能、数字技能、绿色技能、安全生产技能(包括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工伤预防)和职业道德、职业素养、质量意识法律常识等方面的培训力度,特别是工匠精神的培育。
11.学徒培养目标和期限有何要求?
答:学徒培养目标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级工、高级工及技师、高级技师为主,培养期限为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但培训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每年培训时间应不少于600课时(含考核评价),其中在培训机构进行的专业理论和技能培训课时应不少于160课时。具体培养目标和培养期限由企业结合岗位技能需求和学徒的技能水平确定。
12.企业开展学徒培养分哪些步骤?
答:企业开展学徒共分10步,第一步制定培养方案;第二步确定学徒人选;第三步确定企业导师;第四步签订合作协议;第五步确定专职指导教师;第六步学徒信息登记;第七步材料备案;第八步实施培养;第九步考核评价;第十步档案管理。
13.学徒培养方案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企业应结合岗位技能需求会同培训机构制定培养方案。培养方案应包括:培养岗位名称、培训目标、职业能力描述、培训期限(明确专业理论学习与操作技能训练等课程培训时间)、教学资源配置、培训内容、培训教材(含参考教材)、考核评价方式、培训实施计划等内容。
14.企业如何确定学徒人选?
答:企业应从符合条件的培养对象中,选拔政治思想觉悟高、学习愿望强的人员为学徒人选。企业应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养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质量考核标准和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等内容。
1.学徒培养目标为中级工的,学徒人选需具有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或已取得与学徒培养岗位目标相同职业(工种)初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养时间应不少于1年。
2.学徒培养目标为高级工的,学徒人选需具有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或已取得与学徒培养岗位目标相同职业(工种)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养时间应不少于2年。
3.学徒培养目标为技师的,学徒人选需具有高等及以上职业学院(技师学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或已取得与学徒培养岗位目标相同职业(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养时间应不少于2年;学徒人选为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且所学专业与学徒培养岗位目标相同或相近的,培养时间应不少于2年;学徒人选取得研究生毕业证书且所学专业与学徒培养岗位目标相同或相近的,培养时间应不少于1年。
4.学徒培养目标为高级技师的,学徒人选需已取得与学徒培养岗位目标相同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养时间应不少于2年。
15.企业新录用人员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企业是否可以再将其纳入学徒人选?
答:对已取得与学徒培养岗位目标相同或高于学徒培养岗位目标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企业应不再将其确定为该培养岗位目标学徒人选,但可将其确定为该岗位高一级目标的学徒人选。
16.企业如何确定企业导师?
答:企业应从获得市级以上技能荣誉称号、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或企业认定的具有导师资格(需具有高级工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等技术技能型人才中,选拔学徒人员的企业导师。企业导师应为本企业的在职职工(在本企业就业3年以上且在岗在位,以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为准),每名企业导师同时带徒不得超过5人,不得跨企业、跨行业、跨技术技能领域带徒。
17.企业如何与培训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答:企业应与培训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保证学徒在企业工作的同时,能够到培训机构参加系统的、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学习和相关技能训练。
18.哪些培训机构可承担技师、高级技师层次的学徒培训任务?
答:参与开展技师、高级技师层次学徒培养的培训机构应为高等职业院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或具备条件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能够出具培训收费税务票据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和大型企业设立的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
19.培训机构如何确定专职指导教师?
答:培训机构要选择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优秀教师作为学徒的指导教师,承担学徒的教育培训任务。原则上,每个班次不超过30人,每名专职指导教师同时指导的学徒不得超过60人。
20.如何理解“每名专职指导教师同时指导的学徒不得超过60人”?
答:实际工作中可能存在同一名学徒指导老师,在同一天的不同时间段内,需要对参加同一职业(工种)不同等级或不同职业(工种)培训的人员进行专业知识指导。为提高指导效果,建议对同一时间段内指导的学徒人数需要进行适当控制,原则上在一个班次的培训时间段内,指导教师同时指导的学徒不得超过60人。
21.企业如何进行学徒信息登记?
答:拟开展学徒培养技术工人的企业,须在确定培养对象、培养导师和培训机构并签订相关协议后,在实施培养开班前5个工作日内,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hrss.basexf.com)进行学徒培养信息登记,经系统审核后生成《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申请表》《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人员花名册》,经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通过系统审核确认,形成全市企业新型学徒制人员信息库,作为补贴申领发放的相关依据。未经网上学徒信息登记的,不给予培训费补贴。
22.企业何时进行学徒培养材料备案?
答:企业须在完成学徒信息登记后,将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方案、学徒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企业导师资质材料、培训机构指导教师资质材料以及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打印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申请表》《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人员花名册》等凭证材料,报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材料备案。
23.企业如何实施学徒培养?
答:企业导师要针对学徒职业素养和操作技能状况,按人细化带徒计划,充分利用工作时间对学徒进行岗位技能操作训练,帮助学徒逐步掌握并不断提升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使之能够达到相应的职业技能标准和岗位要求,具备从事相应技能岗位工作的基本能力。培训机构要结合学徒的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与学徒培训相适应的教育培训管理制度;要针对不同技能岗位的要求,选定培训教材、制定培训大纲;要利用远程培训、“互联网+”、集中授课、一对一指导、实操训练等方式完成教育培训任务。培训机构实施线上培训的,线上培训课时数,不得超过理论培训课时的40%。
24.企业如何对培养期满的人员进行考核评价?
答:企业应在学徒培养期满,对每个学徒培养期间的表现情况和培训结果是否合格出具书面考核评价意见,作为培训考核的主要依据。学徒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结业(毕业)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
鼓励企业职工人人持证,推动企业全面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并将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人员纳入其中。企业应将学徒技能评价融入日常企业生产活动过程中,灵活运用过程化考核、模块化考核和业绩评审、直接认定等多种方式,对学徒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加大学徒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评价工作。已向人社部门备案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可组织符合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报名条件的学徒考取所备案职业(工种)和等级对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在本企业评价备案范围内以及未进行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备案的企业,可委托我市符合条件的已备案开展相应职业(工种)、等级认定的企业或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颁发证书。
企业负责将学徒培养合格人员的相关信息录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作为企业申领学徒制培训补贴的依据之一。其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需要录入证书号码。
25.对学徒培养期满,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学徒,是否需要录入评价结果?
答:企业应在学徒培养期满,对每个学徒培养期间的表现情况和培训结果是否合格出具书面考核评价意见,作为培训考核的主要依据。对符合职业技能鉴定或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报名条件的学徒,应考取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其他人员应按照理论和实操分别给予是否合格的评价,并将相关信息录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作为企业申领学徒制培训补贴的依据之一。
26.企业如何建立学徒培养档案?
答: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学徒培养实名制信息台账,详细记录学徒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学历、培训职业(工种)、学校班次、培训时间、考核成绩、技能等级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以及培训日志、开班及结业照片、工作总结、培训补贴申请等佐证材料,装订成册或建立电子培训档案留档,相关材料应保存5年以上。
27.中央、省驻青企业和市属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养,如何进行学徒培养信息登记和补贴申领?学徒培养人数有何规定?
答:按照属地化原则,中央、省驻青企业和市属企业的新型学徒制培养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按照省下达的培养任务,并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全市新型学徒年度培养人数,各区市年度开展培训人数应不超过下达指标数的10%。按照总量控制原则,在培养人数达到目标任务时,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适时停止受理培训开班申请。
28.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养,补贴标准及补贴申领条件有何要求?
答:新型学徒培训补贴按企业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费用的60%确定,其中,开展中级工学徒的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开展高级工及以上学徒的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补贴期限按实际培训期限执行,最长不超过2年。
大型企业无独立法人资格的职工培训中心承担学徒培养任务的,开展中级工学徒的按每人每年3000元,开展高级工及以上学徒的按每人每年3600元给予企业培训补贴。补贴期限按实际培训期限执行,最长不超过2年。企业申请培训补贴资金时,无需开具培训补贴发票。
企业申领新型学徒培训补贴时,学徒应自信息登记起,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其中培养期限为1年的应达到12个月及以上,培养期限为2年的应达到24个月及以上,含补缴不超过3个月。企业申领新型学徒培训补贴时,原学徒人员仍在本企业就业(以当月或上月投缴社会保险为准)
在培养结束前死亡的学徒培养人员,不给予学徒培养补贴;在补贴申请前离职的,不给予培训补贴;但对于在培养期满且经考核评价合格后死亡的,企业可按规定标准申请培养补贴。
29.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与其他补贴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答:同一培训项目符合多项培训补贴政策,个人或企业只能享受其中的一项,学徒个人不得依据学徒制培训获得的证书再领取技能提升补贴、“金蓝领”培训补贴等。同一年度内,报名并参加了学徒培养的学员,不得再报名参加企业岗前技能培训及金蓝领培训。
30.企业申请学徒制培训补贴,需要提报哪些材料?
答:补贴申请前,企业要将培训过程拍摄(涉密企业除外)的不低于10次的培训视频资料(每次不少于1分钟)、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企业导师带徒津贴发放凭证、企业对考核鉴定合格的学徒待遇与技能水平挂钩的证明材料和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打印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补贴资金审批表》及《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补贴人员花名册》等相关资料报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作为补贴申请凭证材料。
企业导师带徒津贴发放凭证、企业对考核鉴定合格的学徒待遇与技能水平挂钩的证明材料是否有统一的格式要求?
答:对企业导师带徒津贴发放凭证、企业对考核鉴定合格的学徒待遇与技能水平挂钩的证明材料,不做统一的格式要求,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经企业导师或学徒签字确认的书面材料即可。
31.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如何对企业学徒制培训开展过程监管?
答: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落实培训过程监管责任,指导企业做好培养方案制定、学徒培养协议和培训机构合作协议签订以及学徒信息登记等工作。在企业开展学徒培养过程中可采取实地或远程视频等多种方式进行抽查,督促企业和培训机构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实施对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开展新型学徒培训教学情况进行实地核实,每年不少于2次。对存在转让他人或培训机构承担学徒培训任务,以及发现实际培训条件与申报登记材料不一致的,要取消其企业新型学徒培训资格,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日期:2022-06-20
1.开展新型学徒培养职业(工种)有哪些?
答:以满足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适应产业变革、技术变革和企业技术创新为目标,紧扣制造强国、质量强国、数字中国建设之急需和企业未来技能需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各区市围绕我市24条重点产业链及实体经济发展,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提报了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职业(工种)范围,按照“职业(工种)在全市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范围内、已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已备案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规范、职业技能标准(规范)设定了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三条原则,确定企业新型学徒培养职业(工种)范围。2022年度培养范围见文件附件,以后年度根据需要适时调整。
2.哪些人员可参加新型学徒培养?
答:根据青人社发〔2022〕12号,参加新型学徒培养对象为与企业签订12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人员(企业与转岗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
与企业签订实习协议的技工院校实习学生并招用的,优先纳入学徒培养范围;新入职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研究生学历人员,不包含函授、成人教育等情况),优先纳入新型学徒制培养范围。鼓励企业对招用的技工院校实习学生和新入职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招用并签订12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后,优先进行学徒制培养信息登记。
3.转岗人员如何界定?
答:青人社发〔2022〕12号所称的转岗人员,是指在本企业连续缴纳社保满12个月及以上,且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不少于12个月的转岗人员。企业为转岗人员报名时,还需满足转岗人员自培训信息登记日期起至劳动合同终止日期止,期限不少于12个月的要求。
4.企业将签订实习协议的技工院校实习学生,招用后纳入学徒培养的,是否与其他新录用人员学徒要求一致?
答:青人社发〔2022〕12号规定,与企业签订实习协议的技工院校实习学生并招用的,企业可优先纳入学徒培养范围。实习生招用后参加学徒培养的各项要求,与其他新录用人员学徒要求一致,无其他特殊要求。
5.企业将新入职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研究生学历人员),纳入新型学徒制培养范围,培养期满是否可以直接进行技能等级认定?
答:青人社发〔2022〕12号规定,为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工作,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供给能力,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将新入职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研究生学历人员),纳入新型学徒制培养范围。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参加学徒培养目标为技师的,培养时间应不少于2年;研究生参加学徒培养目标为技师的,培养时间应不少于1年。学徒期满,企业可组织符合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报名条件的学徒考取所备案职业(工种)和等级对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6.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需具备什么条件?
答:企业是学徒的用人单位和培养主体,负责提出学徒培养需求,承担学徒的遴选推荐、劳动管理和岗位实际操作技能训练。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青岛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在我市申报纳税和缴纳社保费的企业分支机构(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
2.重视职工培训,建立待遇与技能水平挂钩的激励机制;
3.具备与学徒培养相适应的企业导师、场地和设备。
7.参与学徒培训的培训机构需具备什么条件?
答:培训机构是学徒的教育培训主体,根据企业培养需求承担教育培训任务。培训机构主要包括技工院校、职业院校等全日制教育机构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等非全日制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开展相应职业(工种)等级的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的办学许可或培训资质(属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的需有设立证明);
2.具备培训职业(工种)所必需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师资力量;
3.社会信誉度高,无重大失信或不良社会影响事件;承诺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能够出具培训收费税务票据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可按规定与企业(包括本企业集团和上下游关联企业)合作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工作;大型企业设立的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具备能力的可承担本企业的新型学徒制培养任务。大型企业认定,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参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符合《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3号)文件规定的《山东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8.大型企业设立的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如何申请承担学徒培训?
答:大型企业拟依托本企业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培养工作的,企业需按照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组织开展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字〔2020〕37号)文件规定,向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材料核对(或实地勘验)和公示无异议,并签订培训服务合同后方可实施。
9.学徒培养模式有哪些?
答:企业新型学徒制要以企业为主导确定具体培养任务,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即由企业与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模式共同培养学徒。
10.学徒培养内容有何要求?
答:学徒培养内容应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培训评价规范开展,加大企业生产岗位技能、数字技能、绿色技能、安全生产技能(包括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工伤预防)和职业道德、职业素养、质量意识法律常识等方面的培训力度,特别是工匠精神的培育。
11.学徒培养目标和期限有何要求?
答:学徒培养目标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级工、高级工及技师、高级技师为主,培养期限为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但培训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每年培训时间应不少于600课时(含考核评价),其中在培训机构进行的专业理论和技能培训课时应不少于160课时。具体培养目标和培养期限由企业结合岗位技能需求和学徒的技能水平确定。
12.企业开展学徒培养分哪些步骤?
答:企业开展学徒共分10步,第一步制定培养方案;第二步确定学徒人选;第三步确定企业导师;第四步签订合作协议;第五步确定专职指导教师;第六步学徒信息登记;第七步材料备案;第八步实施培养;第九步考核评价;第十步档案管理。
13.学徒培养方案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企业应结合岗位技能需求会同培训机构制定培养方案。培养方案应包括:培养岗位名称、培训目标、职业能力描述、培训期限(明确专业理论学习与操作技能训练等课程培训时间)、教学资源配置、培训内容、培训教材(含参考教材)、考核评价方式、培训实施计划等内容。
14.企业如何确定学徒人选?
答:企业应从符合条件的培养对象中,选拔政治思想觉悟高、学习愿望强的人员为学徒人选。企业应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养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质量考核标准和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等内容。
1.学徒培养目标为中级工的,学徒人选需具有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或已取得与学徒培养岗位目标相同职业(工种)初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养时间应不少于1年。
2.学徒培养目标为高级工的,学徒人选需具有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或已取得与学徒培养岗位目标相同职业(工种)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养时间应不少于2年。
3.学徒培养目标为技师的,学徒人选需具有高等及以上职业学院(技师学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或已取得与学徒培养岗位目标相同职业(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养时间应不少于2年;学徒人选为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且所学专业与学徒培养岗位目标相同或相近的,培养时间应不少于2年;学徒人选取得研究生毕业证书且所学专业与学徒培养岗位目标相同或相近的,培养时间应不少于1年。
4.学徒培养目标为高级技师的,学徒人选需已取得与学徒培养岗位目标相同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养时间应不少于2年。
15.企业新录用人员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企业是否可以再将其纳入学徒人选?
答:对已取得与学徒培养岗位目标相同或高于学徒培养岗位目标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企业应不再将其确定为该培养岗位目标学徒人选,但可将其确定为该岗位高一级目标的学徒人选。
16.企业如何确定企业导师?
答:企业应从获得市级以上技能荣誉称号、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或企业认定的具有导师资格(需具有高级工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等技术技能型人才中,选拔学徒人员的企业导师。企业导师应为本企业的在职职工(在本企业就业3年以上且在岗在位,以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为准),每名企业导师同时带徒不得超过5人,不得跨企业、跨行业、跨技术技能领域带徒。
17.企业如何与培训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答:企业应与培训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保证学徒在企业工作的同时,能够到培训机构参加系统的、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学习和相关技能训练。
18.哪些培训机构可承担技师、高级技师层次的学徒培训任务?
答:参与开展技师、高级技师层次学徒培养的培训机构应为高等职业院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或具备条件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能够出具培训收费税务票据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和大型企业设立的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
19.培训机构如何确定专职指导教师?
答:培训机构要选择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优秀教师作为学徒的指导教师,承担学徒的教育培训任务。原则上,每个班次不超过30人,每名专职指导教师同时指导的学徒不得超过60人。
20.如何理解“每名专职指导教师同时指导的学徒不得超过60人”?
答:实际工作中可能存在同一名学徒指导老师,在同一天的不同时间段内,需要对参加同一职业(工种)不同等级或不同职业(工种)培训的人员进行专业知识指导。为提高指导效果,建议对同一时间段内指导的学徒人数需要进行适当控制,原则上在一个班次的培训时间段内,指导教师同时指导的学徒不得超过60人。
21.企业如何进行学徒信息登记?
答:拟开展学徒培养技术工人的企业,须在确定培养对象、培养导师和培训机构并签订相关协议后,在实施培养开班前5个工作日内,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hrss.basexf.com)进行学徒培养信息登记,经系统审核后生成《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申请表》《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人员花名册》,经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通过系统审核确认,形成全市企业新型学徒制人员信息库,作为补贴申领发放的相关依据。未经网上学徒信息登记的,不给予培训费补贴。
22.企业何时进行学徒培养材料备案?
答:企业须在完成学徒信息登记后,将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方案、学徒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企业导师资质材料、培训机构指导教师资质材料以及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打印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申请表》《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人员花名册》等凭证材料,报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材料备案。
23.企业如何实施学徒培养?
答:企业导师要针对学徒职业素养和操作技能状况,按人细化带徒计划,充分利用工作时间对学徒进行岗位技能操作训练,帮助学徒逐步掌握并不断提升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使之能够达到相应的职业技能标准和岗位要求,具备从事相应技能岗位工作的基本能力。培训机构要结合学徒的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与学徒培训相适应的教育培训管理制度;要针对不同技能岗位的要求,选定培训教材、制定培训大纲;要利用远程培训、“互联网+”、集中授课、一对一指导、实操训练等方式完成教育培训任务。培训机构实施线上培训的,线上培训课时数,不得超过理论培训课时的40%。
24.企业如何对培养期满的人员进行考核评价?
答:企业应在学徒培养期满,对每个学徒培养期间的表现情况和培训结果是否合格出具书面考核评价意见,作为培训考核的主要依据。学徒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结业(毕业)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
鼓励企业职工人人持证,推动企业全面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并将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人员纳入其中。企业应将学徒技能评价融入日常企业生产活动过程中,灵活运用过程化考核、模块化考核和业绩评审、直接认定等多种方式,对学徒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加大学徒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评价工作。已向人社部门备案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可组织符合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报名条件的学徒考取所备案职业(工种)和等级对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在本企业评价备案范围内以及未进行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备案的企业,可委托我市符合条件的已备案开展相应职业(工种)、等级认定的企业或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颁发证书。
企业负责将学徒培养合格人员的相关信息录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作为企业申领学徒制培训补贴的依据之一。其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需要录入证书号码。
25.对学徒培养期满,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学徒,是否需要录入评价结果?
答:企业应在学徒培养期满,对每个学徒培养期间的表现情况和培训结果是否合格出具书面考核评价意见,作为培训考核的主要依据。对符合职业技能鉴定或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报名条件的学徒,应考取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其他人员应按照理论和实操分别给予是否合格的评价,并将相关信息录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作为企业申领学徒制培训补贴的依据之一。
26.企业如何建立学徒培养档案?
答: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学徒培养实名制信息台账,详细记录学徒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学历、培训职业(工种)、学校班次、培训时间、考核成绩、技能等级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以及培训日志、开班及结业照片、工作总结、培训补贴申请等佐证材料,装订成册或建立电子培训档案留档,相关材料应保存5年以上。
27.中央、省驻青企业和市属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养,如何进行学徒培养信息登记和补贴申领?学徒培养人数有何规定?
答:按照属地化原则,中央、省驻青企业和市属企业的新型学徒制培养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按照省下达的培养任务,并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全市新型学徒年度培养人数,各区市年度开展培训人数应不超过下达指标数的10%。按照总量控制原则,在培养人数达到目标任务时,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适时停止受理培训开班申请。
28.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养,补贴标准及补贴申领条件有何要求?
答:新型学徒培训补贴按企业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费用的60%确定,其中,开展中级工学徒的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开展高级工及以上学徒的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补贴期限按实际培训期限执行,最长不超过2年。
大型企业无独立法人资格的职工培训中心承担学徒培养任务的,开展中级工学徒的按每人每年3000元,开展高级工及以上学徒的按每人每年3600元给予企业培训补贴。补贴期限按实际培训期限执行,最长不超过2年。企业申请培训补贴资金时,无需开具培训补贴发票。
企业申领新型学徒培训补贴时,学徒应自信息登记起,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其中培养期限为1年的应达到12个月及以上,培养期限为2年的应达到24个月及以上,含补缴不超过3个月。企业申领新型学徒培训补贴时,原学徒人员仍在本企业就业(以当月或上月投缴社会保险为准)
在培养结束前死亡的学徒培养人员,不给予学徒培养补贴;在补贴申请前离职的,不给予培训补贴;但对于在培养期满且经考核评价合格后死亡的,企业可按规定标准申请培养补贴。
29.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与其他补贴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答:同一培训项目符合多项培训补贴政策,个人或企业只能享受其中的一项,学徒个人不得依据学徒制培训获得的证书再领取技能提升补贴、“金蓝领”培训补贴等。同一年度内,报名并参加了学徒培养的学员,不得再报名参加企业岗前技能培训及金蓝领培训。
30.企业申请学徒制培训补贴,需要提报哪些材料?
答:补贴申请前,企业要将培训过程拍摄(涉密企业除外)的不低于10次的培训视频资料(每次不少于1分钟)、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企业导师带徒津贴发放凭证、企业对考核鉴定合格的学徒待遇与技能水平挂钩的证明材料和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打印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补贴资金审批表》及《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补贴人员花名册》等相关资料报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作为补贴申请凭证材料。
企业导师带徒津贴发放凭证、企业对考核鉴定合格的学徒待遇与技能水平挂钩的证明材料是否有统一的格式要求?
答:对企业导师带徒津贴发放凭证、企业对考核鉴定合格的学徒待遇与技能水平挂钩的证明材料,不做统一的格式要求,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经企业导师或学徒签字确认的书面材料即可。
31.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如何对企业学徒制培训开展过程监管?
答: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落实培训过程监管责任,指导企业做好培养方案制定、学徒培养协议和培训机构合作协议签订以及学徒信息登记等工作。在企业开展学徒培养过程中可采取实地或远程视频等多种方式进行抽查,督促企业和培训机构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实施对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开展新型学徒培训教学情况进行实地核实,每年不少于2次。对存在转让他人或培训机构承担学徒培训任务,以及发现实际培训条件与申报登记材料不一致的,要取消其企业新型学徒培训资格,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