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12-15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20年11月1日到青岛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于2021年10月31日到期后,未再续订,但王某一直在该公司工作,该公司继续为其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王某工作至2022年3月31日,提出辞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2021年11月30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6000元。
【审理结果】
王某与青岛某公司订立的期限至2021年10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王某继续为该公司提供劳动,该公司继续支付王某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故对王某要求青岛某公司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6000元的仲裁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中,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及《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综上,无论是用人单位初次任用劳动者,还是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均应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签订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故裁决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日期:2022-12-15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20年11月1日到青岛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于2021年10月31日到期后,未再续订,但王某一直在该公司工作,该公司继续为其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王某工作至2022年3月31日,提出辞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2021年11月30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6000元。
【审理结果】
王某与青岛某公司订立的期限至2021年10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王某继续为该公司提供劳动,该公司继续支付王某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故对王某要求青岛某公司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6000元的仲裁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中,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及《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综上,无论是用人单位初次任用劳动者,还是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均应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签订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故裁决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