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12-22
1.港澳居民在内地工作、生活,可以参加内地的社会保险吗?
答:可以。为了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支持香港和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便利港澳居民在内地发展,保障港澳居民在内地的社会保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了《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适用人员范围包括哪些?
答:《暂行办法》将在内地就业和居住未就业的两类港澳居民纳入适用范围。具体包括:单位就业人员、自雇人员、居住未就业的港澳居民。
3.上述人士分别对应的适用险种范围有哪些?
答:《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就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自雇人员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就业的港澳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4.港澳居民参加内地社会保险的缴费政策和标准是怎样的?
答:港澳居民缴费政策和标准参照内地的缴费政策执行。单位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其中:养老保险个人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失业保险个人按缴费基数的0.3%缴纳;工伤保险费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缴费基数由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当年新增就业人员按起薪当月工资确定,月平均工资总额超过上年度山东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确定缴费基数。
自雇人士可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20%,缴费基数可在上年度山东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间选择。居住未就业居民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自主选择城乡居民缴费档次(我市年缴费档次为: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8000元、10000元、12000元共16个档次,),并按多缴多补的原则给予一定政府补贴。
5.港澳居民参加内地社会保险,如何缴费?
答:单位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参保缴费登记,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自雇人士和居住未就业的港澳居民由本人通过线上线下方式申请办理参保登记。其中,自雇人士可通过交通银行手机APP、青岛农商银行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渠道,申请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规定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线下办理的,自雇人士本人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有效证件到“社银通”合作银行(交通银行青岛分行、青岛农商银行、工商银行青岛分行、青岛银行)指定网点办理。居住未就业的港澳居民,线上办理的可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通过“社会保险”栏目中的“个人办事”自助办理;线下办理的,本人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就近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
6.港澳居民在内地参加社会保险,待遇享受条件是怎样的?
答:港澳居民参加社会保险后享受社保待遇的条件与内地居民是相同的。
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职工须同时满足年龄和缴费两方面的条件。年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自雇人士和女干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女工人(生产操作岗位)满50周岁;缴费年限:累计缴费满15年。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须同时满足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的条件。
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用人单位依法参保缴费,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待遇条件:参保缴费满1年且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7.港澳居民享受社会保险的待遇标准和计发办法是怎样的?
答:港澳居民的待遇标准和计发办法与内地居民保持一致。
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职工的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的养老金月计发基数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与缴费年限的乘积为基数,每满1年发1%;个人账户养老金为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城乡居民的基础养老金由市政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自2021年7月起,青岛市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城乡居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工伤保险方面,被认定为工伤的港澳居民根据情况不同,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康复、辅具配置等待遇,伤残待遇和工亡待遇。
失业保险方面,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省(区、市)政府确定。目前,我市七区失业人员每人每月1890元,三市每人每月1710元。
8.港澳居民达到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怎么办?
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方面,港澳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本人书面申请,也可以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方面,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居民,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
9.在内地缴费几年后又回到港澳,之前在内地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该如何处理?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港澳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待遇条件前离开内地,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处理自己在内地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是保留个人账户,再次来内地就业、居住并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二是由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回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
10.如果已经在港澳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在内地还要参保缴费吗?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已在香港、澳门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港澳居民,可以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在内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日期:2021-12-22
1.港澳居民在内地工作、生活,可以参加内地的社会保险吗?
答:可以。为了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支持香港和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便利港澳居民在内地发展,保障港澳居民在内地的社会保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了《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适用人员范围包括哪些?
答:《暂行办法》将在内地就业和居住未就业的两类港澳居民纳入适用范围。具体包括:单位就业人员、自雇人员、居住未就业的港澳居民。
3.上述人士分别对应的适用险种范围有哪些?
答:《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就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自雇人员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就业的港澳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4.港澳居民参加内地社会保险的缴费政策和标准是怎样的?
答:港澳居民缴费政策和标准参照内地的缴费政策执行。单位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其中:养老保险个人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失业保险个人按缴费基数的0.3%缴纳;工伤保险费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缴费基数由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当年新增就业人员按起薪当月工资确定,月平均工资总额超过上年度山东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确定缴费基数。
自雇人士可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20%,缴费基数可在上年度山东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间选择。居住未就业居民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自主选择城乡居民缴费档次(我市年缴费档次为: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8000元、10000元、12000元共16个档次,),并按多缴多补的原则给予一定政府补贴。
5.港澳居民参加内地社会保险,如何缴费?
答:单位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参保缴费登记,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自雇人士和居住未就业的港澳居民由本人通过线上线下方式申请办理参保登记。其中,自雇人士可通过交通银行手机APP、青岛农商银行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渠道,申请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规定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线下办理的,自雇人士本人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有效证件到“社银通”合作银行(交通银行青岛分行、青岛农商银行、工商银行青岛分行、青岛银行)指定网点办理。居住未就业的港澳居民,线上办理的可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通过“社会保险”栏目中的“个人办事”自助办理;线下办理的,本人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就近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
6.港澳居民在内地参加社会保险,待遇享受条件是怎样的?
答:港澳居民参加社会保险后享受社保待遇的条件与内地居民是相同的。
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职工须同时满足年龄和缴费两方面的条件。年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自雇人士和女干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女工人(生产操作岗位)满50周岁;缴费年限:累计缴费满15年。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须同时满足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的条件。
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用人单位依法参保缴费,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待遇条件:参保缴费满1年且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7.港澳居民享受社会保险的待遇标准和计发办法是怎样的?
答:港澳居民的待遇标准和计发办法与内地居民保持一致。
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职工的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的养老金月计发基数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与缴费年限的乘积为基数,每满1年发1%;个人账户养老金为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城乡居民的基础养老金由市政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自2021年7月起,青岛市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城乡居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工伤保险方面,被认定为工伤的港澳居民根据情况不同,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康复、辅具配置等待遇,伤残待遇和工亡待遇。
失业保险方面,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省(区、市)政府确定。目前,我市七区失业人员每人每月1890元,三市每人每月1710元。
8.港澳居民达到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怎么办?
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方面,港澳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本人书面申请,也可以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方面,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居民,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
9.在内地缴费几年后又回到港澳,之前在内地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该如何处理?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港澳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待遇条件前离开内地,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处理自己在内地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是保留个人账户,再次来内地就业、居住并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二是由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回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
10.如果已经在港澳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在内地还要参保缴费吗?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已在香港、澳门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港澳居民,可以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在内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