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5-19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3号)要求,更好地促进全市劳动关系“和谐同行”,按照《关于印发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字〔2022〕36号,以下简称《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有关工作要求,现就开展2022年度和谐劳动关系评价和复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和复核范围
评价范围:本市行政区内注册的企业和工业园区,含2020年、2021年和本年度和谐培育验收达标的企业。
复核范围:2019年之前获评的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谐工业园区。
二、方法步骤
评价和复核工作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进行,分为自评申报、组织评价、民主测评、调查评估、公示公告等。
(一)自评申报(6月30日前)。
1.申报评价的企业按照《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标准(DB3702/FW RS 001-2019),开展自我评价,填写《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表》(附件1-1)、《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表》(附件2-1)《职工满意度评价表》(附件2-2),履行相应民主程序。
2.申报评价的工业园区参照山东省《省级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评价标准》(DB37/T 4076—2020),开展自我评价,填写《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申报表》(附件1-2)和《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评价表》(附件2-3),履行相应民主程序。
3.申报复核的企业填报《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复核申报表》(附件1-3)和《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表》(附件2-1)《职工满意度评价表》(附件2-2),履行相应民主程序。
中央驻青企业、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将申报或复核材料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以下简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其他企业和园区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地的区(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报送地址和邮箱详见《2022年市级和谐劳动关系评价和复核申报地址邮箱咨询电话汇总表》(附件3)。
(二)组织评价(8月15日前)。市及区(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收到评价和复核申报材料后,均应按照两项标准和《评价管理办法》的要求,了解单位真实情况,进行测评打分,组织实施满意度民主测评,完成组织评价。测评打分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2021年和本年度和谐培育验收达标的企业可不再进行组织评价。
请各区(市)于8月31日前,汇总本地区的申报材料(加盖公章后扫描成PDF版),填写《2022年市级和谐劳动关系评价和复核申报统计表》(附件4),报送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逾期报送的不列入本次评价范围。
(三)调查评估(9月30日前)。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根据组织评价的结果,对申报评价企业、工业园区和复核企业进行调查评估。调查评估通过书面审查和实地抽查两种方式进行。调查评估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四)公示公告(11月30日前)。调查评估结果与组织评价得分相符的,在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认定或保留“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并向社会公告。
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统筹指导全市和谐劳动关系评价工作。各区(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高度重视,广泛开展宣传动员,按照两项标准和《评价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程序,公平公正公开组织评价工作,提高评价的公信力。
(二)确保评价质量。市及区(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严格对照标准和要求,认真做好材料审查、组织评价、汇总上报等工作,确保评选质量。在评价过程中,申报对象出现两项标准中规定的否决情形之一或发现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评价认定的,取消其评价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三)严格动态管理。按照《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有效期三年,实行动态管理。按要求进行复核的企业,复核得分在80分以上的保留和谐认定。
(四)评价结果使用。经认定或保留“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按照《关于对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给予正向激励的意见》(青人社字〔2019〕45号)等有关规定享受激励政策。
附件:1-1.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表
1-2.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申报表
1-3.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复核申报表
2-1.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表
2-2.职工满意度评价表
2-3.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评价表
3.2022年市级和谐劳动关系评价和复核申报地址邮箱咨询电话汇总表
4.2022年市级和谐劳动关系评价和复核申报统计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总工会
青岛市企业联合会/山东省企业家协会
青岛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2年5月18日
日期:2022-05-19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3号)要求,更好地促进全市劳动关系“和谐同行”,按照《关于印发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字〔2022〕36号,以下简称《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有关工作要求,现就开展2022年度和谐劳动关系评价和复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和复核范围
评价范围:本市行政区内注册的企业和工业园区,含2020年、2021年和本年度和谐培育验收达标的企业。
复核范围:2019年之前获评的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谐工业园区。
二、方法步骤
评价和复核工作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进行,分为自评申报、组织评价、民主测评、调查评估、公示公告等。
(一)自评申报(6月30日前)。
1.申报评价的企业按照《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标准(DB3702/FW RS 001-2019),开展自我评价,填写《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表》(附件1-1)、《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表》(附件2-1)《职工满意度评价表》(附件2-2),履行相应民主程序。
2.申报评价的工业园区参照山东省《省级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评价标准》(DB37/T 4076—2020),开展自我评价,填写《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申报表》(附件1-2)和《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评价表》(附件2-3),履行相应民主程序。
3.申报复核的企业填报《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复核申报表》(附件1-3)和《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表》(附件2-1)《职工满意度评价表》(附件2-2),履行相应民主程序。
中央驻青企业、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将申报或复核材料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以下简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其他企业和园区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地的区(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报送地址和邮箱详见《2022年市级和谐劳动关系评价和复核申报地址邮箱咨询电话汇总表》(附件3)。
(二)组织评价(8月15日前)。市及区(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收到评价和复核申报材料后,均应按照两项标准和《评价管理办法》的要求,了解单位真实情况,进行测评打分,组织实施满意度民主测评,完成组织评价。测评打分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2021年和本年度和谐培育验收达标的企业可不再进行组织评价。
请各区(市)于8月31日前,汇总本地区的申报材料(加盖公章后扫描成PDF版),填写《2022年市级和谐劳动关系评价和复核申报统计表》(附件4),报送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逾期报送的不列入本次评价范围。
(三)调查评估(9月30日前)。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根据组织评价的结果,对申报评价企业、工业园区和复核企业进行调查评估。调查评估通过书面审查和实地抽查两种方式进行。调查评估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四)公示公告(11月30日前)。调查评估结果与组织评价得分相符的,在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认定或保留“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并向社会公告。
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统筹指导全市和谐劳动关系评价工作。各区(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高度重视,广泛开展宣传动员,按照两项标准和《评价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程序,公平公正公开组织评价工作,提高评价的公信力。
(二)确保评价质量。市及区(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严格对照标准和要求,认真做好材料审查、组织评价、汇总上报等工作,确保评选质量。在评价过程中,申报对象出现两项标准中规定的否决情形之一或发现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评价认定的,取消其评价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三)严格动态管理。按照《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有效期三年,实行动态管理。按要求进行复核的企业,复核得分在80分以上的保留和谐认定。
(四)评价结果使用。经认定或保留“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按照《关于对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给予正向激励的意见》(青人社字〔2019〕45号)等有关规定享受激励政策。
附件:1-1.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表
1-2.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申报表
1-3.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复核申报表
2-1.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表
2-2.职工满意度评价表
2-3.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评价表
3.2022年市级和谐劳动关系评价和复核申报地址邮箱咨询电话汇总表
4.2022年市级和谐劳动关系评价和复核申报统计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总工会
青岛市企业联合会/山东省企业家协会
青岛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