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生态环境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主动公开基本目录》(http://mbee.basexf.com/n28356059/index.html),申请人可以在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政府网站上查阅。
下列信息依法不予公开:
l.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5.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6.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内部事务信息。
(二)公开形式
1.青岛市生态环境局网站(http://mbee.basexf.com/)
2.青岛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http://fbh.qtv.com.cn/)。
3.“青岛环保”(微博账号:青岛环保;微信公众号:青岛环保; 微信号:qdshbj)等微博微信及其他互联网政务新媒体。
4.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三)公开时限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接收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现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当面交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现场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延安一路41号,邮政编码:266003
办公时间:9:00-12:00,13:3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32-82879929,0532-82877044
2.邮寄申请。申请人下载打印并如实填写《申请表》后,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并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青岛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邮寄地址:青岛市延安一路41号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266003
3.在线申请。通过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政府网站在线提交《申请表》(http://mbee.basexf.com:8082/m2/ysqgkxz.aspx?m=240)。
4.传真传送。通过传真发送《申请表》。(青岛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传真号:0532-82879784
5.邮箱申请。通过邮箱发送《申请表》。(青岛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邮箱地址:qdhbj@qd.shandong.cn
(二)申请表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由申请人选择信息介质(纸质、电子文件、其他)和获取方式(邮寄、电子邮件、自行领取)。
(三)申请的处理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在收到《青岛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我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有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根据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我部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出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8.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救济渠道
如对《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六十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地址:青岛市山东路10号丙甲区青岛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电话:0532-88950011)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地址:青岛市山东路16号,电话:0532-80880888)提起行政诉讼。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延安一路41号
邮政编码:266003
办公时间:9:00-12:00 13: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532-82879929,82877044
传真:0532-82879784
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延安一路41号
邮政编码:266003
办公时间:9:00-12:00 13: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532-82879929,0532-82877044
传真:0532-82879784
网上受理:通过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政府网站在线提交《申请表》 (http://mbee.basexf.com:8082/m2/ysqgkxz.aspx?m=240)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为: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办公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11号市级机关一期办公大楼
邮政编码:266071
办公时间:9:00-12:00 13: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532-85912121 传 真:0532-85913182 电子邮箱:zfxxgkb@qd.shandong.cn(本电子信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