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2-10-18
一、制定背景
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组成。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核心力量。
二、主要依据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和《青岛市加快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5年)》等有关规定。
三、出台目的
为引领广大中小企业坚持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实现高质量发展,提升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系统化、规范化和精准化水平,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政策接轨,明确以制造业企业、制造业和信息化相融合的中小企业为主,建立由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组成的优质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并分层明确培育措施和标准,切实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
四、主要内容
《青岛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共分五章二十四条,包括总则、评价和认定、动态管理、培育扶持、附则等内容。
第一章,为总则,共6条。具体对优质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的特性进行了概述。确定了参评条件。参加青岛市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的,应在青岛市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强调了培育理念和精准服务。青岛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青岛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
明确了培育责任人和评价认定原则。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市民营经济局”)负责青岛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推动出台市级相关支持政策,负责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市)主管部门”)根据本细则,组织辖区内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等工作。其他机构不得开展与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关的评价、认定、授牌等活动。青岛市优质中小企业的评价和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告知承诺制,采取公开征集、自愿申报、线上填报、线上审核、实地抽查的方式。
第二章为评价和认定,共5条。提出了评价和认定的原则,以及申报推荐认定的方式。青岛市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工作坚持政策引领、企业自愿、培育促进、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遵照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结合青岛市产业特色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市民营经济局发布并适时更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中的“特色化指标”。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由企业自愿登录“青岛政策通”平台参与自评,企业所在区(市)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对企业自评信息、合规经营情况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含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向市民营经济局推荐。市民营经济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对各区(市)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及相关信息材料进行审核,向各区(市)主管部门反馈审核结果和审核未通过原因,对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各区(市)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企业的申诉信息进行答疑。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民营经济局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原则上每年七月份前开展,由创新型中小企业自愿登录“青岛政策通”平台提出申请,企业所在区(市)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含实地抽查),将初审通过的企业向市民营经济局推荐。市民营经济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对各区(市)主管部门推荐企业及相关信息材料进行审核,向各区、市反馈审核结果和审核未通过原因,对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各区(市)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企业的申诉信息进行答疑。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民营经济局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工信部平台提出申请,企业所在区(市)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向市民营经济局进行推荐。市民营经济局根据认定标准,组织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含实地抽查),并将初审通过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第三章为动态管理,共5条。对已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已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有效期、信息更新等方面进行相应规定。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企业重新登录工信部平台进行自评,区(市)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含实地抽查)并推荐,经市民营经济局复核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市民营经济局组织复核,区(市)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含实地抽查)并推荐,经市民营经济局复核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效期及复核要求,按工业和信息化部通知执行。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工信部平台更新企业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工信部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不再符合评价和认定标准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市民营经济局核实后取消公告或认定。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由市民营经济局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按工业和信息化部通知执行。对于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四章为培育扶持,共5条,鼓励各级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发挥青岛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机制作用,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市民营经济局积极争取和落实国家、省、市对优质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鼓励各区(市)主管部门对优质中小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制定优质中小企业培育目标,加强分层分类服务,建立企业沟通机制,配备专属服务专员,定期走访联系企业,反馈企业诉求建议。
用好贷款风险补偿、融资担保奖补、融资租赁奖补等融资支持政策,鼓励银行、担保等机构针对优质中小企业推出特色产品。加大供应链金融创新,推动更多为重点产业链提供关键配套或纳入政府采购的优质中小企业享受供应链金融服务、开展优质中小企业上市培育,推动优质中小企业对接登录资本市场。
第五章为附则,共3条。确定本细则由市民营经济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2022年11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