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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效:关于印发青岛市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 制发机关 青岛市农委
      2. 成文日期 2018-01-24
      3. 发布日期 2020-04-15
      4. 索引号 00511888400020020180004
      5. 编号 青农规〔2018〕1号
      6. 生效日期 2018-03-01
      7. 失效日期 2020-02-29
      8. 有效性 失效
      9.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QDCR-2018-018001
      10. 各区(市)农业(水、发)局、海洋与渔业(主管)局:

          现将《青岛市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农业委员会、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8年1月24日

         

          青岛市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 ”)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所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标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视同于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合格证的开具、使用、查验以及相关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生鲜乳依据《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家庭农场依照本办法开具合格证。法律、法规等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各级农业(含渔业、畜牧兽医,下同)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合格证的推动、指导和服务工作,建立本辖区内合格证开具主体名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指导和监督辖区内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开具与使用合格证。

          第五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交易后,持有者对其持有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六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其产品收获、屠宰上市前,应当确保其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安全标准,按照规定开具合格证,并对合格证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合格证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参考样式附后):

          (一)产品名称和重(数)量;

          (二)生产经营者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盖章或签名);

          (三)开具日期。

          第八条 合格证可采取纸质标签、标识牌、标识带等形式。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可根据产品、包装的实际情况调整合格证大小尺寸。附具合格证应当符合农业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规定。鼓励利用“二维码”等追溯码涵盖合格证的内容。

          第九条 预包装食用农产品应当将合格证放置包装内或加贴在包装上。散装食用农产品单一产品且单一生产者的可以运输车辆为单位,实行一车一证或一品一证。其他散装食用农产品应当根据生产者或产品的不同分别出具合格证。

          第十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合格证开具的档案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

          第十一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销售食用农产品时应当附合格证。以下几种证明材料可视同合格证,不必重复开具。

          (一)加盖印章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复印件;

          (二)有效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标签;

          (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

          (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 合格证的使用情况纳入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项目扶持、品牌认定、信用评定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农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督促、指导和教育。对于虚假开具合格证的,纳入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0年2月29日。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
        您可以通过政策解读查阅该文件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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