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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农业农村局、有关区市综合执法局,机关各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青岛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青岛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局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 2020 年 5 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5月14日。《青岛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农业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权力事项的通知》(青农规〔2018〕2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4月15日
附件:青农规〔2020〕2号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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