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元翠: 本单位于2022年2月13日向你送达了《青岛市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3702131009717160),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青岛市辖区内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缴纳罚款人民币200元,加处滞纳金200元,共计400元。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李沧大队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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