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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 《关于对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采取限制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省、市生态文明建设有关要求,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联合起草了《关于对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采取限制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拟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全部行政区域以及崂山区建成区对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采取限制通行管理措施,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1月12日至1月20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七号,联系电话0532-66577682,电子邮箱1287781101@qq.com。 附:《关于对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采取限制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青岛市公安局 2023年1月11日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青岛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对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采取限制 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省、市生态文明建设有关要求,决定对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采取限制通行的管理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时间 2023年3月1日起,每日0时至24时。 二、限制通行区域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全部行政区域以及崂山区建成区。 三、限制通行区域依法设置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货车禁止通行标志,驾驶人应当遵守本通告规定,按照交通标志指示通行。 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限制通行区域内、因保障生产生活确需在限制通行区域通行的,可以向公安部门申领通行证(码),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四、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违反规定驶入限制通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对驾驶人予以处罚并记分。 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违反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有关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道路运输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本通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1日。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青岛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 月 日 4 |
发布时间:2023-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