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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与各预算单位对账制度》的通知

        各市直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我局制订了《青岛市财政局与各预算单位对账制度》,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青岛市财政局与各预算单位对账制度》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青岛市财政局与各预算单位对账制度

         

        一、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与市财政有直接缴拨款关系的市级预算单位、政府成立的临时办事机构(以下统称为单位)。

           三、对账范围:

        (一)收入方面:

        市级各执收单位收取的各项非税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等缴入市财政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

        (二)支出方面:

        1.预算内财政拨款;

        2.财政专户拨款;

        3.社会保险基金拨款。

        四、对账时间:

        (一)   关于非税收入及社会保险基金等收入的对账时间:

        市级各执收单位必须按季对账。对收费笔数较多的执收单位,根据单位需要可按月对账。对账时间在每季度终了及每月终了15日内进行。

        (二)关于支出的对账时间:

        1.预算内及财政专户拨款的对账:

        尚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每个会计年度核对两次,分别是每年的71-10日和下一年度的11-10日。

        2.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仍按照《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库[2005]6号)文件执行。

        五、对账方式:

        (一)   关于收入的对账方式:

        1.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填报《非税收入对账单》一式三份(格式见附件1),报送市财政局国库处。市财政局国库处根据收入明细账,按收费项目编码、名称与执收单位填报的非税收入对账单核对。若核对无误将其中一联对账单盖章确认退回执收单位;若有未达账项,单位在《非税收入对账单》内一一列式,双方提供相关原始凭证进一步核查。

        2.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市财政局国库处按季提供的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缴款凭证的原始凭证复印件记账,同时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填报《社保基金收入对账单》一式两份(格式见附件2),报送市财政局国库处。若核对无误将其中一联对账单盖章确认退回社保经办机构;若有未达账项,单位在《社保基金收入对账单》内一一列式,双方提供相关原始凭证进一步核查。

        (二)关于支出的对账方式:

        市财政局国库处在规定时间内,将各单位的财政拨款对账单(包括预算内、财政专户和社保基金三部分,格式见附件3-5)下发各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将核对情况及时反馈市财政,若核对无误将其中一联对账单盖章确认交回市财政局国库处;若核对有出入,需提供相关原始凭证经一步核查。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非税收入对账单

         2.社保基金收入对账单

         3.预算内拨款对账单

         4.财政专户拨款对账单   

                           5.社会保险基金拨款对账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