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采购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集中采购机构执业行为,提高集中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监察部关于印发〈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开展年度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
2021年度内部管控制度、队伍建设、政府采购各项制度办法执行等情况。
二、考核方式
采取自我考评与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自我考评由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自行组织,形成自评报告。现场考核由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三、考核时间安排
本次考核分为自我考评、实施考核、形成报告、整改落实四个阶段。考核时间为2022年11月-2023年1月。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我考评(11月1日至11月10日)
采购中心按照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自评,整理考核材料,填写《集中采购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附件2)、《2021年度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清单》(附件3)、《2021年度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质疑投诉情况统计表》(附件4)和《集中采购机构考核自查表》(附件5),并形成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内容应对照考核要求进行逐项分析、说明,作出自评结论,并附相关资料。11月10日前将上述表格和自评报告报送市财政局。
(二)实施考核(11月11日-12月15日)
市财政局成立考核小组,从《2021年度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清单》中抽取部分项目进行考核,向项目所涉及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发放调查问卷。采购中心根据抽取的项目名单准备考核资料。考核小组根据考核内容和要求,对采购中心提供的相关资料、自评报告和相关当事人评价意见等进行综合量化评分并形成书面考核意见。
(三)形成报告(12月16日-12月30)
市财政局根据考核情况,出具正式报告。考核结果按规定向市政府报告。
(四)整改落实(12月31日-1月31日)
采购中心应当在一个月内对照考核报告所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并于2023年1月31日前将整改情况报送市财政局。
四、工作要求
采购中心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将年度考核作为强化内部管理、改进代理工作、提升执业水平的重要机遇,积极配合考核工作,确保提报资料准确无误,对存在提报项目不全、故意隐瞒情况、擅自修改档案材料以及拒不配合考核工作等情形的,市财政局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青岛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