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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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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西海岸新区修订《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切实提高政府合同质量
        发布日期:2022-05-19

        为有效防范政府合同的签约履约风险,解决政府合同订立不规范、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适应新区经济发展的新要求,青岛西海岸新区司法局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新情况,参照国内先进地区新做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起草修订了《政府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2022年5月13日印发实施,从合同的磋商、起草、审查、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争议处理、档案保管等方面提出多项切实有效的措施,实现政府合同签订事前风险防范、事中风险控制、事后法律补救,进一步提高政府合同质量。

        推行政府合同闭环管理制度。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突出对政府合同从磋商起草、签订履行到档案保管的全流程实行全面监管,政府合同实行承办单位负责制,采取全程留痕、分类审查、履约监管评价等管理措施。在合同管理的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实现政府合同签订事前风险防范、事中风险控制、事后法律补救。 

        建立政府合同管理负面清单制度。《办法》从禁止超越法定权限、禁止违反法定程序和条件、禁止作为合同担保人等六个方面列出负面清单,用清晰直观的形式规范政府合同的订立工作,确保权利义务对等、内容依法合规。

        实施政府合同分类备案审查制度。本次修订实行了分类合法性审查制度,以管委区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由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其他政府合同由合同承办单位的法制机构、承担法制工作职责的部门或法律顾问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同时,本次修订也探索实行了分类备案制度,以管委区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合同承办单位以本单位名义签订的涉及财政资金扶持、国有资产处置、给予项目优惠政策的合同,报区司法局备案;其他政府合同由承办单位自行备案。

        严格政府合同履约监管制度。建立管委区政府招商项目合同年度履约监管评价报告制度,即合同承办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向区招商主管部门提交合同年度履约评价报告,区招商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合同承办单位推进项目履约。对合同相对方不履约、财产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法律法规政策修改或废止、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合同承办单位应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应对合同风险。

        制定政府合同示范文本。起草审定了政府合同示范文本,与《办法》一并印发实施,规定合同承办单位应当主动承担合同起草工作,合同承办单位可以参照合同示范文本,根据磋商谈判内容和具体项目的特殊性对合同内容进行增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