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公众意见采纳情况 365bet即时比分_365bet官网体育投注_约彩365软件官方下载

<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每日天气  
        设为首页 | 加为收藏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首页 人大概览 新闻中心 常委会工作 代表工作 人大会议 机关建设 参考资料 专题专栏
        当前位置: 首页 > 常委会工作 > 立法工作 > 立法动态
        《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公众意见采纳情况
        来源 : 法制工作室 发布日期:2020-06-30

          《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自2020 年7月1日起施行。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通过召开座谈会、人大网站公开等方式,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提出了不少意见和建议。现将主要意见的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一、有的专家提出,地下空间作为重要的自然资源,其开发利用需要强化“保护资源”“保障安全”“公共利益优先”等理念,建议在草案第三条中补充完善相关内容。修改时,吸收了这一意见。同时,有的专家提出,应增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职责的规定。根据这一意见,条例第六条增加一款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有的市民提出,地下空间分层利用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立法的重点应当是确立分层利用的原则,而不宜直接规定各层具体项目的安排。根据这一意见,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相关空间连通的原则,合理安排不同竖向分层的建设项目,明确不同层次、不同项目之间的连通规则。

          “深层地下空间应当作为远期开发资源加以保护,并预留开发利用条件。”同时删除了草案第十二条规定的地下空间浅层、中层、深层分别安排的具体项目。

          三、有的市民提出,针对地下工程和设施之间连通不畅、影响地下空间整体使用效能的现状,应从规划编制深度和规划审批环节的监管来强化地下空间互连互通的要求。据此,条例作出了以下规定:一是对涉及地下空间安排的详细规划,增加应包括地下空间连通方式的内容,并增加一款,表述为“详细规划应当明确地下交通设施之间、地下交通设施与相邻地下公共活动场所之间互连互通的要求。”(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

          二是规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提出地下空间的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与相邻设施的连通要求”,对“分层开发利用的,还应当明确共用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等设施”(第十五条第二款)

          三是在工程设计和规划审批环节加强管控,以形成完善的监管链条,增加一条:“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对项目有连通要求的,其设计方案应当明确与相邻建筑的连通方案。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预留连通接口;相邻建筑已经按照规划预留连通位置的,建设项目的连通通道应当与之相衔接。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要求预留连通接口或者未对连通通道进行衔接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予以规划核实认可。”(第二十二条)

          四、有的专家提出,地下空间建设涉及到较多的相邻关系,建议予以明确,以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据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地下空间建设不得危及地表及地下相邻建(构)筑物、设施的安全。

          “地下空间建设因通行、通风、通电、排水等必须利用相邻建设用地的,相邻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建设单位的通行、通风、通电、排水等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避免对相邻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五、有的专家提出,应对地下空间的征收、征用的补偿进行规定。根据这一意见,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可以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地下空间,并依法给予补偿。”

          此外,结合部分市民所提修改建议,还对《条例(草案)》部分条款中的个别文字、表述方式等作了适当的调整和修改。

          谨致谢忱。

        【打印窗口】【关闭】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2015-2020 版权所有
        鲁ICP备05038584号 地址:青岛市沂水路11号
        邮编:266001
        信箱:qdrdxxc@qd.shandon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