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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青岛国际邮轮港开展法定机构试点工作的决定
        (2016年8月31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发布日期:2016-09-01

          为落实推进法定机构试点工作,加快青岛国际邮轮港金贸中心及旅游、物流等园区建设,现就青岛国际邮轮港开展法定机构试点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适用于青岛国际邮轮港。

          二、推进法定机构试点工作应围绕国家“一带一路”“蓝色经济”“自由贸易区”等战略要求,着力加强国际邮轮港金贸中心及旅游、物流等园区建设。

          三、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推进法定机构试点工作,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探索建立适合青岛国际邮轮港创新发展需要的体制机制,在体制创新、政策实施、项目布局、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发挥好试点工作对全局性改革的示范、突破、带动作用。

          四、青岛国际邮轮港管理局(以下简称邮轮港管理局)是依据本决定设立,依法承担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法定机构。邮轮港管理局主要负责青岛国际邮轮港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招商引资、制度创新、综合协调等工作。

          五、邮轮港管理局根据授权或委托的范围依法享有规划、土地、建设、金融、旅游、海洋、交通、投资、贸易、物流等管理权限,具体职责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青岛国际邮轮港开发、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确定。

          青岛国际邮轮港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房屋征收、治安、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消防等社会管理职责由市北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青岛国际邮轮港法定图则由市规划部门和邮轮港管理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青岛国际邮轮港总体规划的其他各类规划,由邮轮港管理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邮轮港管理局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青岛国际邮轮港土地的使用管理、开发。跨区域工程需要占用青岛国际邮轮港范围内用地,或者可能对青岛国际邮轮港发展造成影响的,应当事先征求邮轮港管理局意见。

          青岛国际邮轮港的土地可以采取出让、租赁、合作等多种方式利用,土地收益用于青岛国际邮轮港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

          八、邮轮港管理局应当建立“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充分衔接、又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机构设置遵循精简高效、机制灵活的原则,可面向全球引进团队和高层次人才,人员管理可采用职员制等多种形式,建立灵活高效的薪酬和激励机制。

          九、邮轮港管理局应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等事项应接受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其经费来源,可以采取政府资助、政府购买服务或自筹资金等多种形式。运行初期的经费来源可以财政拨款为主,逐步推向市场,形成市场化运作体制。

          十、按照规定设置监督机构,对邮轮港管理局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等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十一、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决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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