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青岛市某公司生态补水及调蓄工程建设项目未招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并参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档,市水务管理局依法对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75.3万余元,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了罚款。
【调查与处理】:2022年6月7日,市水务管理局水政监察支队根据线索,对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未招标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工程项目现场进行了拍照和影音取证,对公司授权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该项目未进行招标就开始建设,且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事实。结合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资料,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逾期未完成改正;依照法定程序,经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对当事人拟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并于8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逾期未提起陈述、申辩或听证,市水务管理局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最终处罚决定。
【法律诠释】: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而不招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中明确:符合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而本案当事单位建设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和总投资额等均超过规定标准,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根据当事单位违法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改正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分档,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处项目合同金额10‰罚款决定。
【案件焦点】:本案焦点在于对当事人罚款数额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本案项目2018年3月开始建设, 2018年11月建成并投入使用,期间一直未办理招标手续,致责令限期改正已无法实现;项目在建设等诸多环节中其违法行为能够被发现,而该违法行为及危害后果一直持续存在,当事人无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认定,基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综合考量其违法性质、违法后果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的违法情节认定,依法对当事单位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决定。
【案件警示】:工程招标投标是一项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能够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建立统一开放、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对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工程工期,提高投资效益有着积极的作用。依法必须招标而不招标的违法行为,影响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守法、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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