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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光彩事业促进会章程

        来源:青岛统一战线           日期:2022-12-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青岛市光彩事业促进会”,简称“青岛光彩会”;英文译名“Qingdao Society for Promotion of the Guangcai Program”,缩写“QSPGP”。

        第二条  本会是由青岛市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自愿结成的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配合青岛市委统战部、青岛市工商联开展工作,坚持政治性、社会性、公益性有机统一,突出思想政治引领工作主线,引导广大民营经济人士弘扬“义利兼顾、以义为先,自强不息、止于至善”的光彩精神,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积极为实现先富带动后富、促进共同富裕,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贡献力量。

        本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中共青岛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登记管理机关是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青岛市市南区闽江路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引导广大民营企业家致富思源、富而思进,努力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

        (二)配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发挥民营企业家主体作用,兴办光彩事业项目,开展光彩事业活动,着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积极助力乡村振兴战略;

        (三)组织引导民营企业家、民营企业基金会和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公益组织,参加扶危济困、抗灾救灾等社会公益事业,加强规范、有序发展,在助力社会治理、创新公共服务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四)为会员履行本会宗旨提供服务,反映民营经济人士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围绕本会宗旨教育培训会员;

        (六)宣传会员中的先进事迹和典型,向有关方面举荐优秀人才;

        (七)开展扶贫和公益慈善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鼓励、支持在青投资的港澳等工商界人士参与光彩事业;

        (九)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光彩事业深入发展的意见建议;

        (十)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十一)开展其他符合光彩事业宗旨的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企业会员应是民营企业和在我市依法登记的港澳企业,该企业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或持有股份的主要经营者为企业会员代表;

        (二)团体会员应是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光彩事业促进会及相关商会组织代表、民营企业基金会代表、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公益组织代表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代表;

        (三)个人会员应是热心参与光彩事业、承认本会章程、认同光彩事业宗旨理念、自愿履行社会责任和会员义务的民营经济人士,以及与光彩事业和本会工作有联系的公益专家等相关人士,须为境内公民。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热心参与光彩事业;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和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两年不缴纳会费或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违反法律及本会章程,给本会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由各区、市光彩事业促进会和青岛市光彩事业促进会推荐产生。尚未建立光彩事业促进会的区、市,由区、市党委统战部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期满不再延期。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职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为5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理事会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接受会员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的(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常务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民营经济人士和光彩事业中有较大影响,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和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本会秘书长实行选任制,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四十五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收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或社团管理机关组织的注销清算审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各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2年12月9日青岛市光彩事业促进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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