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来青创新创业发展的办法》(青发[2008]19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评价认定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注重实绩、分类认定的原则,坚持品德与能力并重、业内认可与社会认可相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 引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包括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评价认定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
评价认定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四条 市人才评价认定委员会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相关领域的专家和市公安、国土、审计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担任市人才评价认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市人才评价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条 市人才评价认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引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统一评价认定,确认人选层次;
(二)对新引进的院士研究确定科研扶持形式和科研经费补助金额;
(三)对领军型归国留学人员和优秀创新团队研究确定创业启动资金数额及其他扶持事宜。
第六条 市人事部门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受理工作,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高技能人才的受理工作,市人才评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牵头抓总、日常监督与宏观协调工作。
评价认定参照标准
第七条 符合《办法》第二条第1款的高层次人才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八条 符合《办法》第二条第2款的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
(一)获得以下奖项的在职在岗人员:
1、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长江学者(包括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和长江学者成就奖);
3、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
4、“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5、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6、国家级教学名师;
7、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前3位完成人;
8、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9、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
10、茅盾文学奖获得者;
11、鲁迅文学奖获得者;
12、中国工艺美术大师;
13、中国专利奖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二)担任以下职务的在职在岗人员:
1、国家“863计划”的领域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及成员;
2、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首席科学家助理;
3、国家科技攻关计划课题总负责人;
4、国家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5、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
(三)其他相应层次人选。
第九条 符合《办法》第二条第3款的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
(一)获得以下奖项的在职在岗人员:
1、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2、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3、山东省“泰山学者”或相应层次人员;
4、获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前2位完成人;
5、获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6、培养出在奥运会或世锦赛上夺得金牌的运动员的国家级教练员;
7、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含子项5个:文艺类图书、电影、电视剧片、戏剧、歌曲);
8、中国文化艺术类最高奖(子项7个:文华奖、梅花奖、金狮奖、荷花奖、国家舞台精品工程奖、全国艺术类电视大奖赛一等奖、群星奖金奖);
9、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子项3个: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
10、中国专利奖优秀奖、省专利奖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二)在职在岗的一级演职人员。
(三)拥有独立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来青进行合作研究或实施成果转化的创新创业型人员。
(四)其他相应层次人选。
第十条 符合《办法》第二条第4款的高层次人才是指:
(一)具有3年以上担任世界500强或国内500强企业中层经营管理领导经历的人员;
(二)获得以下奖项的在职在岗人员:
1、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青年科学基金或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资助者;
2、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须为个人获得);
3、文联奖(须为个人获得,子项12个:中国戏剧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音乐金钟奖、全国美术展览奖、曲艺牡丹奖、书法兰亭奖、杂技金菊奖、摄影金像奖、民间文艺山花奖、电视金鹰奖、舞蹈荷花奖);
4、全国名校长、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省部级特级教师;
5、地市级以上医疗卫生学科带头人,地市级以上医疗卫生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三)担任以下职务的在职在岗人员:
1、国家“863计划”专题组成员,课题组组长、副组长;
2、国家“973计划”主要业务(学术)骨干;
3、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主要研究人员;
4、省部(厅)级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5、国家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成员;
6、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优秀成果项目负责人。
(四)其他相应层次人选。
第十一条 符合《办法》第二条第5款的高层次人才是指市级重大项目、传统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需要,且能突破科研关键技术或核心部件制造工艺的高技能人才和其他急需、特需人才。
第十二条 领军型归国留学人员和优秀创新团队参照标准由市人事部门、科技部门负责。急需、特需的高技能人才参照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评价认定程序及要求
第十三条 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常年受理高层次优秀人才的认定申请。
第十四条 高层次优秀人才评价认定程序:
(一)个人填写《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评价认定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用人单位对材料进行审核,在申请表中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政府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市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主管部门的,可直接报市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
(三)根据评价认定参照标准,市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对申报人进行受理。对没有刚性标准的相应层次人选,由市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政府主管部门、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工作小组,提出评价认定建议意见。
(四)经市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受理符合条件的人选,由市人才评价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提报市人才评价认定委员会研究审定。
(五)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研究审定的意见下发文件,并按照《办法》规定落实有关待遇。
第十五条 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十六条 对我市重点引进的知名大学、科研院所、重大科技项目等高层次人才相对比较集中的单位,市科技主管部门可以为优秀人才开辟“快速通道”,对符合条件的人选,可集中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引进工作实际需要,必要时可召开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
第十七条 人才评价认定工作会议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经主任、副主任研究同意,可通过文件传阅的形式征得委员会成员同意。
第十八条 市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可对申报人选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对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通过高层次优秀人才评价认定的,经市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查实,取消评价认定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取消待遇,追回有关款项。
附 则
第十九条 评价认定参照标准坚持动态调整的原则,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适时调整评价认定参照标准。
第二十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调整,市人才评价认定委员会成员自动随之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人才评价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评价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