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侨字〔2010〕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青岛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关于华侨子女来青接受
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侨务工作部门,教体局、市教育局局属初中学校:
现将《关于华侨子女来青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七日
关于华侨子女来青接受义务教育
相 关 问 题 的 规 定
为弘扬中华文化,满足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教育部《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侨文发〔2009〕5号)、山东省侨办、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华侨子女来鲁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鲁侨发〔2009〕3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华侨子女,是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适龄子女。
二、华侨子女在其国内监护人户口所在地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依法享有免缴学费和杂费的权力。国内监护人的选择,原则上按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的顺序确定。
三、华侨子女在其监护人户口所在地义务教育学校就读,须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资料(外文的须同时附中文翻译):
(一)须向各市、区侨务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1、学生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和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华侨身份证明。
2、学生与具有华侨身份父母的关系证明。
(二)须向各市、区教体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1、市级政府侨务办公室出具的身份表。
2、相关市、区公证部门出具的辖区常住户籍居民承担华侨子女在当地就读期间监护义务的监护公证。
3、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和与监护人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或购房协议。监护人无房产租住房屋的,须提供当地房管部门认可的、符合有关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同时提交公安机关颁发的暂住证。所租房屋应为监护人的唯一居住地。
4、学生半年内在就读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证明。
5、学生境外原有的学历证明。
四、接收华侨子女的学校,要制订措施,积极做好华侨子女的教育培养工作,关心照顾他们的学习和生活;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设立针对华侨子女的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五、华侨子女到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或民办学校就读,不适用本规定。
六、外籍华人子女到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七、各市、区侨务、教育主管部门要做好当地华侨子女就读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并及时上报市侨办、市教育局。
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