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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归侨生活困难补贴标准的通知

        来源:青岛统一战线           日期:2017-03-27

        青政侨字〔2012〕43号

         

        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市侨务部门、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998年3月,青岛市有关部门转发了山东省侨办、劳动厅、财政厅《关于发放早期归国华侨退休生活困难补贴的通知》(青政侨字〔1998〕11号)。文件规定,对1978年底以前回国,在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的退休归侨职工,退休后每人每月发放30元的生活困难补贴。所需经费由归侨所在单位承担。

            2006年6月,山东省侨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发放归国华侨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鲁侨发〔2006〕9号)。文件规定:居住在山东并有山东省户籍,凡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且无退休金收入的归国华侨,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150元。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物价指数和工资水平也相应发生了变化。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归国华侨的关心和照顾,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让他们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更好地凝聚侨心、发挥侨力、服务社会,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归国华侨生活困难补贴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补贴范围及标准

            1、对1990年底以前回国,在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的退休归侨职工,退休后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贴由30元调整为200元。

            2、居住在青岛并有青岛市户籍,凡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且无退休金收入的归国华侨,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由150元调整为300元。

            对属于孤、寡、残、重大疾病的归侨,各地要根据这部分人的实际,给予一次或定期补助。

            二、申报和审批

             1、符合发放企业退休归侨生活困难补贴的归侨职工退休后或已退休的归侨职工,由其所在单位填写《青岛市归国华侨退休职工生活困难补贴审批表》(附后)一式三份,报市侨办、市财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审批。

             2、符合补助无退休金收入条件的困难归侨,填写《青岛市归国华侨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一式三份,经区市侨务、民政部门审查同意,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经费来源和发放方式

             1、企业退休归侨生活困难补贴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随养老金发放。

             2、无退休金收入归侨生活困难补助所需经费由区市财政负担,区市侨务部门按月发放。

            凡户籍迁出或被注销本市户籍的,次月即终止享受该项补助。

            四、本通知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凡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归侨,自审批之后的下一个月开始享受该待遇,以前的不予补发。

         

         

         

        青岛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二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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