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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青岛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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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属文化和旅游企业(集团):

        现将《青岛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1月9日

        青岛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市级示范园区”)建设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水平,充分发挥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带动作用,根据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青岛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示范园区,是指经市文化和旅游局命名的,文化企业集聚并形成良好产业生态和服务体系,对区域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文化产业园区。

        第三条  市级示范园区建设管理工作遵循“统筹规划、择优命名、动态管理、突出示范”的原则,坚持高水平创建、高标准管理、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经本办法创建、命名的市级示范园区,将从中优先推荐创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

        第五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本办法统筹市级示范园区建设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研究制定和修改完善创建管理办法,统筹协调指导市级示范园区的规划布局和建设运营,对市级示范园区发展情况予以监督考核。各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级示范园区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示范园区创建与命名

        第六条  市级示范园区采取创建验收方式命名。园区要创建成为示范园区,应先取得创建资格并经过创建培育后,依据市级示范园区建设评价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命名为市级示范园区。

        第七条  由行政机关批准成立、运营管理机构是行政机关或所属机构的园区,创建主体为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运营管理机构是企业的园区,创建主体为各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园区创建主体主要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级示范园区申报、培育、建设和监管工作,并为市级示范园区建设发展提供保障和支持。

        第八条  申报创建市级示范园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园区设立2年以上,以文化产业为主导产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二)园区产业集聚度高,具有较完整的产业链和完善的供应链,总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含)以上,总营业收入8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三)园区已聚集不少于40家文化企业,且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60%以上,园区年文化产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60%以上,拥有一定数量在行业内具有较强影响力的骨干企业。

        (四)园区四至范围明确,产业布局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不存在违规用地、违法占用和破坏耕地,或以建设文化产业园区为名从事房地产开发等行为。

        (五)园区定位明确,特色鲜明,文化企业聚集程度高,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完善,建设发展水平居全市同类园区前列,具备持续发展条件和进一步优化提升潜力。

        (六)运营管理机构为独立法人单位,管理有序、运转良好,具有较高服务水平和创新管理能力。

        (七)园区所在区(市)政府高度重视文化产业发展,已将园区纳入当地发展规划,有支持园区建设发展的相应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

        (八)近2年园区在建设发展过程中,在文化安全、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及其他方面未发生较大违法违规问题或负面社会影响事件。

        (九)市文化和旅游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示范园区创建程序如下:

        (一)印发申报通知。市文化和旅游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园区创建申报工作,公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创建工作具体要求。

        (二)组织申报推荐。符合基本条件的园区,由园区运营管理单位向所属辖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示范园区创建申请并报送创建方案和建设发展规划,各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初审并择优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推荐。

        (三)确定创建资格。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各区(市)推荐的园区组织开展评估论证,择优拟定获得创建资格的园区(以下简称“创建园区”)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创建名单。

        (四)开展创建培育。创建园区的创建期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3年。创建主体对创建园区进行培育,推动创建园区不断提升建设发展水平。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创建园区进行培育辅导,加强对园区创建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创建园区应当定期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报送建设发展情况。

        (五)提出验收申请。市文化和旅游局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验收工作。创建主体可根据园区建设发展实际,在创建期限内向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六)进行验收命名。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市级示范园区建设评价标准,对创建园区组织开展验收并公示验收结果。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命名为市级示范园区;创建资格满3年未通过验收或未申请验收的,取消创建资格。

        第十条  申报创建市级示范园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行政机关批准成立、运营管理机构是行政机关派出或所属机构的园区,应提交行政机关批准设立园区的文件;运营管理机构是企业的园区,应提交企业营业执照。

        (二)文化产业园区的基本情况。

        (三)文化产业园区的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四)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及报送统计部门的年度统计报表,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五)相关数据的有效证明材料。

        (六)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必须客观属实,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即取消申报资格,五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三章  示范与支持

        第十二条  市级示范园区示范期为3年,市文化和旅游局对示范期即将到期的示范园区组织开展复核。通过复核的,继续认定为市级示范园区;未通过复核或不申请复核的,称号不再保留。

        第十三条  市级示范园区应当不断提升建设发展水平,在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加速集聚创新要素、健全产业服务体系、促进产业融合发展、创新管理运营模式等方面探索总结经验模式,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四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为示范园区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并在企业培育、人才培养、金融服务、品牌推广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鼓励区(市)政府结合实际,在资金、项目、政策、服务、基础设施等方面积极为本行政区域内市级示范园区建设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提供政策支持,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市级示范园区的园区名称、运营管理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园区建设发展规划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完成之日起1个月内,经园区所在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市文化和旅游局备案。

        第十七条  市级示范园区因发展需要,拟调整四至范围的,应当事前经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市文化和旅游局同意。

        第十八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采取日常监测、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市级示范园区进行动态管理,总结推广示范园区建设发展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对存在有关问题的予以警告或撤销命名。

        第十九条  市级示范园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文化和旅游局认定其考核不合格:

        (一)园区内文化企业、文化项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园区文化产业发展主要经济指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

        (三)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侵害园区内企业及公众正当权益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年度发展报告的;

        (五)有关调整事项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和报批的。

        第二十条  示范园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文化和旅游局撤销其命名:

        (一)在意识形态、文化安全等方面有严重违法违规情形或造成重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二)不再以文化产业为主导产业、主营业务的;

        (三)连续停止运营1年以上或是依法解散、清算的;

        (四)考核不合格后,相关情形在一年内未得到改善的;

        (五)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事件的;

        (六)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七)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保持示范园区称号的;

        (八)其他应当予以撤销命名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8日。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