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二、办理依据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修订)
2、《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鲁卫发[2019]22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镇(街)卫生健康工作机构。
四、办理条件
1、本人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 年1 月1 日以后出生、1973 年以来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五、申请材料
申请奖励扶助的人员,除需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已有子女状况证明以外,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并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提供户籍证明)。
2、子女死亡,且曾办理过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子女死亡,但未曾办理户籍登记的,需提供死亡证明。
3、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丧偶的,需提供死亡证明。
4、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可由本人承诺。
5、再婚前婚姻和生育情况不明的,可由本人承诺。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公示、情况属实符合条件的,做为列入奖励扶助范围的依据。
6、缺失生育证件且审批资料查找不全的,可由本人承诺。
7、从外省迁入我省的农村居民,可由本人承诺。
六、基本流程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镇(街)初审并张榜公示;
4、区(市)卫生健康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同时按要求录入相关信息系统;
5、奖励扶助资金发放。
6、备案存档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按照文件要求时限办理。
九、咨询方式
各区(市)卫生健康局、镇(街)卫生健康工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