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健康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山东省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就做好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发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扶助对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是指具有本省户籍,在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一)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2022年11月1日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退休职工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退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
2.居(村)委会初核。居(村)委会对《申请表》进行核实,将拟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在本居(村)委会居(村)务公开栏内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居(村)委会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将初核通过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3.街道(乡镇)级初审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居(村)委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报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审批确认。
4.县级审批确认。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报送市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二)无用人单位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年满60周岁的无用人单位的城镇居民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无用人单位的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
2.居(村)委会初核。居(村)委会对《申请表》进行核实,将拟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在本居(村)委会居(村)务公开栏内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居(村)委会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将初核通过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3.街道(乡镇)级初审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居(村)委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报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审批确认。
4.县级审批确认。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报送市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三)独生子女父母子女18周岁前奖励费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按照本人申请、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初核、街道(乡镇)级审核的程序做好确认工作。
三、奖励扶助对象退出
奖励扶助对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要及时办理退出,终止奖励扶助金的发放。
1、子女数增加(包括再生育、收养)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
2、本人死亡的。
3、其他应退出奖励扶助情况。
四、奖励扶助资金发放
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职工及无用人单位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按照属地原则予以保障,通过惠民惠农一本通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社会保障卡账户或个人银行账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发放频次,规范发放。
本省其他独生子女父母及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父母奖励扶助,继续按原渠道发放。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实施奖励扶助,是一项造福于民的重要民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奖励扶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当地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建立督查、通报、问责机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二)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相关部门应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奖励扶助资金测算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退休人员身份认定工作;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三)提高服务水平。要加强政策宣传,进一步提高群众奖励扶助政策知晓率。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放管服”要求,加大部门间信息共享力度,优化奖励扶助对象申报程序和材料,最大程度方便群众。
(四)做好政策衔接。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做好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确保奖励扶助政策落地落实。要加强政策有序衔接,对2022年10月31前退休的企业独生子女父母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
1.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退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请表
2.无用人单位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请表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1月1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1: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退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请表.xlsx
附件2:无用人单位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请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