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关于印发《青岛市留学人员创业支持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2-12-15 来源 :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大小: 打印

        各区(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功能区党群工作部、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新时代“人才强青”计划,鼓励留学人员在青创业,现将《青岛市留学人员创业支持计划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青岛市委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   青岛市财政局

        组织部          社会保障局                 

        2022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处)

        青岛市留学人员创业支持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引进海外留学人员来鲁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省委人组办发〔2020〕9号)、《关于实施新时代“人才强青”计划的意见》(青发〔2022〕8号)等有关规定,为支持留学人员在青创业,决定实施留学人员创业支持计划(以下简称“留创计划”),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留创计划旨在我市范围内认定一批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的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简称“留学人员企业”),予以重点扶持,给予创业资助,加快其成果转化,助力企业快速发展。该计划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原则,优先支持对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有强链、补链作用的留学人员企业发展。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在我国认可的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习满1年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博士后或访问学者研究工作满1年的回国人员(含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加入外籍以及从港澳台地区出国的留学人员)

        本细则所称留学人员企业是指以留学人员为主在我市辖区范围内创办注册的企业。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是留学人员且所持股权不低于10%,或该企业自然人中的第一大股东是留学人员,或留学人员个人在该企业所持股权不低于30%。

        第四条 留创计划在青岛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成立领导小组,负责留创计划统筹规划、指标制定、监督检查等工作。青岛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成立工作小组,负责留创计划组织申报、受理评审、绩效评估等工作。各区(市)、功能区参照以上分工负责做好本区域留创计划的组织申报、资格审核、年度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留创计划的申报范围是留学人员企业,截至申报日期,企业成立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第六条 留学人员企业申报留创计划,一般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留学人员有较强企业管理能力,对企业发展思路清晰,企业具有较好发展潜力;

        (二)留学人员原则上需全职到岗工作,且在青缴纳社会保险;

        (三)留学人员企业符合青岛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产品(含服务)具有较好的创新性和市场前景;

        (四)留学人员企业在申报上一年度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七条 留学人员企业五年以内,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经审核认定,可直接纳入留创计划支持范围:

        (一)纳入国家留学人员创业启动支持计划支持范围的、获得国家最具成长潜力的留学人员创业企业荣誉的;

        (二)曾获得中国青岛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获奖选手,获奖5年内在青岛创办企业的;

        (三)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山东省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的、市级及以上“专精特新”的;

        (四)在我市创办的企业近3年累计获得创投风投机构2000万元以上增资扩股投资的(该项所指创投风投机构是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

        (五)留学人员入选且尚在管理期内的市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的。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留创计划一般每年集中申报一次,每年支持企业数量以当年度下发的申报通知为准,具体程序如下:

        (一)材料申报。申报人登陆“青岛人才网”,开通网上申报权限,在线填写申报信息,上传相关附件(上传附件均须为原件扫描件)材料,信息填报完整后,按系统设置提交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功能区党群工作部。

        (二)受理审核。企业所在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功能区党群工作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后提交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人选资格进行复核,审核合格予以受理。

        (三)综合评定。工作小组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专家组一般由5-7名专家组成,主要内容包括:审阅申报人创办企业自评材料、听取企业发展情况汇报、现场考察等,对申报人企业发展情况、支撑保障条件、创新创业业绩、在青贡献等情况根据评价指标进行打分,形成专家评价意见。

        (四)审定公示。工作小组将专家评价意见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综合评定后,形成拟支持奖励企业名单,提报青岛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将名单按规定公示5个工作日。涉密人才、项目不予公示,经调研核实后予以确认。

        (五)下达计划。公示无异议的,领导小组下达留创计划,作为留学人员企业享受支持和奖励的依据。

        (六)绩效评估。留创计划实行动态管理,对纳入留创计划支持的企业后续奖励资金的拨付和支持计划实施,工作小组组织年度绩效评估,依据年度绩效评估结果提出拨付建议,报青岛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由青岛市财政局按照有关程序拨付。年度绩效评估以工作(商业)计划书等为主要依据。对绩效评估不合格的暂停拨付并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终止奖励资金后续发放。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九条 市、区两级协同对入选留创计划的企业提供创业指导、资金支持、金融服务、优先推荐等多方位服务,营造留学人员在青创业良好发展生态。 

           (一)创业奖励支持。对入选留创计划企业的留学人员,从申报认定年度的次年起连续三年,每年按照其创办企业上年度在青地方综合贡献与本人在企业占股比例乘积的30%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企业上年度在青地方综合贡献×留学人员本人占股比例×30%)。首次申报时间由留学人员企业存续期间自主确定,3年时间接续计算,期间企业不再存续的,留创计划支持政策自动终止。

        (二)创业指导支持。为纳入留创计划的企业安排创业导师,组织部门、行业专家、创业导师与企业面对面沟通,为企业成长过程需解决的问题提供建议对策;开展“尖端游学”活动,组织企业参观考察上市企业,学习借鉴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资本市场观念。 
        (三)创业融资支持。对申办市创业担保贷款的留创计划企业,可免除反担保要求;对有贷款需求的留创计划企业,协助申办最高贷款余额1000万元“人才贷”服务;对有融资需求的企业,提供对接创投风投机构服务。 
        (四)优先推荐支持。优先推荐入选留创计划企业申报国家、山东省创业启动支持计划支持项目,国家最具成长潜力的留学人员创业企业等创业支持项目;优先推荐创办企业的留学人员参选市级及以上重点人才工程;优先推荐参加“中国青岛蓝色经济国际人才暨产学研合作洽谈会”进行企业项目设展推介。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留学人员创业奖励资助按照从新、从优、从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留学人员企业同一年度获得过市科技部门创业资助项目、高层次人才团队资助项目的,不重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创业资助。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区(市)、有关功能区要根据区域特点,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为留学人员创业提供支持。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印发《青岛市留学人员创业支持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