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促进资源要素合理流动,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步伐,推动全市经济统筹协调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快我市“飞地经济”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本意见所称“飞地经济”,是指在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和“双招双引”过程中,各区(市)、经济功能区按照协商一致、互利合作的原则,打破行政区划限制,将本区市、经济功能区(以下简称“转出地”)的项目放到其他区市、经济功能区(以下简称“转入地”)的重点园区建设,利用规划、建设、管理和税收分配等机制,实现共赢的经济模式。
(一)“飞地经济”项目的种类
1.跨区(市)新上产业项目。主要指由“转出地”首先洽谈对接,根据项目需求和产业特点,引荐到“转入地”落地建设的产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
2.跨区(市)合作园区项目。主要指“转入地”在本地划出一定面积土地,与“转出地”共同投资或由“转出地”单独投资开发建设的合作园区。
3.跨区(市)搬迁产业项目。主要指由“转入地”与“转出地”双方主导推动,税务登记在我市各级税务机关办理,因实际生产经营由“转出地”整体迁移至“转入地”,按照政策规定需进行税收征管关系调整的企业搬迁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
(二)准入条件
1.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方向,并与“转入地”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布局相符。严格限制产能过剩行业以及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项目。
2.符合“转入地”园区规划、产业功能定位以及项目准入目录和准入标准,包括项目投资强度、产出强度、规模、税收等。
3.新上产业项目,须是内资超过1亿元人民币或外资超过500万美元的产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可适当降低标准,由“转入地”确定;同时,承担主体须是在“转入地”注册并纳税的独立法人企业,且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和管理体系。搬迁产业项目,须是搬迁前3个完整会计年度在“转出地”形成的地方级税收(即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下同),年均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不足3个年度的按实际纳税时间计算)。合作园区项目,投资不低于5亿元。
二、合作分担机制
(一)财税收入分享
1.对跨区(市)新上产业项目形成的地方级税收,合作双方利益分享比例和分享期限原则上由双方协商决定。对“转入地”为平度市、莱西市的新上产业项目,分享期限自增值税产生之日起,原则上分享期限为10年,“转出地”和“转入地”可按5∶5的比例分享;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市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
2.对跨区(市)合作园区项目形成的地方级税收,采取“一园一策”方式,由“转入地”与“转出地”双方根据园区基础设施投入、园区项目性质、优惠政策等因素,协商确定分享期限和分享比例。已建成的园区,采取托管方式委托其他区(市)、经济功能区运营的,也可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市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
3.对政府主导的跨区(市)搬迁产业项目形成的地方级税收,参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跨区市迁移有关事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8〕56号)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市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
(二)经济指标统计
在政府内部考核时,对于经济指标,原则上由“转出地”和“转入地”按照5∶5进行划分,或综合考虑权责关系和出资比例,以及能源消费、污染物排放等资源环境因素,由双方协商划分,仅作专门用途供内部使用。合作双方指标分享期原则上与财税利益分享期一致。“飞地经济”项目常规统计调查按现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统计范围均为“四上”口径,由“转入地”统计部门负责统计、核算和发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
(三)安全环保责任划分
1.“飞地经济”项目安全生产监管和环境保护管理责任,按照属地原则由“转入地”承担。(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
2.“飞地经济”项目节能减排降碳考核指标,按照属地原则由“转入地”按现行制度和口径进行统计考核。(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
三、鼓励政策
(一)在利益分享期内,新上产业项目或合作园区项目形成的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等收入,在区(市)、经济功能区分成部分可视情返还项目投资方或合作园区管理机构。(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市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
(二)“飞地经济”项目在符合有关规定和条件的前提下,可优先申报市级重点建设项目,优先申报国家、省、市各类产业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等)
(三)“飞地经济”项目同等享受“转入地”招商引资以及其他各项优惠政策,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
(四)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城市规划的“飞地经济”项目,优先保障用地需求。(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飞地经济”项目涉及的能耗、煤炭消费、产能置换等指标实行全市统筹,优先保障需求。(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六)将支持平度、莱西“飞地经济”发展情况纳入区(市)综合考核,对成效突出的区(市)予以加分奖励。(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
四、项目管理流程
(一)新上产业项目达成协议后,由“转出地”向市商务局备案;项目建成后,由“转入地”向市各考核责任部门分别报送相关经济指标,各考核责任部门按照本意见规定将相关经济指标分别计入“转出地”和“转入地”,由市统计局审核通过;项目形成地方级税收后,由“转出地”和“转入地”财政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共同向市财政局提出税收分享申请,市财政局通过年终财政结算办理。(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各区、市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
(二)合作园区项目达成协议后,由“转出地”向市商务局备案,工业园区同时通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服务业园区同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备案;项目建成后,由“转入地”向市各考核责任部门分别报送相关经济指标,各考核责任部门按照本意见规定将相关经济指标分别计入“转出地”和“转入地”,由市统计局审核通过;项目形成地方级税收后,由“转出地”和“转入地”财政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共同向市财政局提出税收分享申请,市财政局通过年终财政结算办理。(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各区、市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
(三)搬迁产业项目搬迁完成后,由“转入地”向市各考核责任部门分别报送相关经济指标,各考核责任部门按照本意见规定将相关经济指标分别计入“转出地”和“转入地”,由市统计局审核通过。由“转出地”财政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税收分享申请,参照青政办字〔2018〕56号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各区、市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
五、组织实施
(一)建立“飞地经济”协调推进机制,具体由市商务局负责“飞地经济”协调推进实施工作。
(二)在本意见印发前,各区(市)、经济功能区已达成合作协议的“飞地经济”项目,继续按原协议规定办理,协议到期后按本意见执行。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