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支持我市数字经济发展,加快推动新旧动能转换,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24号),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要素资源供给
(一)强化数据资源供给。开展数据大会战,依托全市统一政务信息交换共享平台,进一步完善人口、法人单位、公共信用、空间地理和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库,分批建设主题数据库和通用业务数据库,健全一体化政务信息资源体系,为数字青岛发展提供政务数据支撑。创新政务数据服务企业新思维,探求政府、企业、社会多方数据资源融合应用新模式,鼓励企业和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数据整合和应用。支持数据交易中心发展,建立健全数据产品评估、定价、交易等机制,不断优化数据流转服务。(市大数据局负责)
(二)优化升级基础设施。开展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全面升级数字基础设施,每年安排财政资金给予支持。(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对纳入省、市重点项目名录的信息基础设施项目,在国土空间规划、用地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各区、市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开放路灯、监控杆、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等公共资源,用于5G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在规划、用地、环评、用电等方面给予支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通信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大数据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面向产业集群的工业企业内网建设,建设一批产业集聚度高、智能化应用好、区域带动力强的智慧产业集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三)降低用电成本。对符合条件的各类数据中心、灾备中心、超算中心、通信基站等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电价中的两部制电价。贯彻执行国家、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对具备直供电改造条件的转供电基站,优先安排直供电改造。高新技术产业用户全部纳入电力市场交易准入范围,不受电压等级、用电量限制。简化优化电力接入流程,压缩办理时限,优先保障数字经济园区、企业和各类基础设施的电力接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支持数据中心集约化、节能化建设,对符合规划布局,服务全省乃至全国的区域性、行业性数据中心,通过各级财政奖补等方式将用电价格由每千瓦时0.65元降至0.33元左右。(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建设用地。对纳入省、市重点项目名录的数字经济发展项目,优先保障其建设用地。对下一代信息网络产业(通信设施除外)、新型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等经营服务项目,可按商服用途落实用地。数字技术企业所需工业用地的土地出让底价,在国家规定标准范围内可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和产业政策综合确定,鼓励以长期租赁、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二、集聚数字经济人才
(五)多层次培养人才。支持数字技术相关专业博士后培养,为来青在站博士后发放生活及住房补贴,对出站(基地)留青、来青工作的人才给予安家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数字技术专业发展,依托“在青高校服务我市产业发展重点学科(专业)建设工程”,对遴选出紧扣青岛需求的重点学科,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市教育局负责)支持数字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才申报国家、省非教育系统政府公派留学项目及到国外访学研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六)高质量引进人才。支持数字经济领域企事业单位采取柔性引进方式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对柔性引进的顶尖人才、领军人才给予奖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加大对数字经济领域人才和团队引进的支持,对全职引进、自主培养的全职在青“千人计划”专家、“万人计划”专家、泰山系列人才工程人选等高层次人才给予配套支持。(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全职引进顶尖人才、“千人计划”专家、“万人计划”专家、泰山学者等优秀人才的机构和个人给予奖补,对引进相应称号专家主持的研发团队、高新技术企业的机构和个人给予奖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人才激励。支持数字经济领域高层次人才申报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及其他国家和省重点人才工程。事业单位招聘急需紧缺的数字专业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灵活分配方式,所需绩效工资额度可额外核定追加入绩效工资总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优先支持数字技术企业在境外建立研发基地、开放实验室、科技孵化器、技术转移中心等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根据离岸人才引进使用质量和规模,经评审认定,分级给予4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补贴。(市科技局负责)
三、激发数字经济活力
(八)激励企业创新投入。对主持或参与制定数字经济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奖补。对主导制定数字经济领域国际标准以及具有重大创新引领作用的国家标准的,每项给予50万元奖补。对获中国专利奖和山东省专利奖的数字技术企业给予配套奖补。(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项目的数字技术企业给予奖补。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并符合有关条件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符合条件的数字技术企业按研发投入给予奖补。(市科技局负责)
(九)支持创新平台建设。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数字技术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面向重点行业开展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应用试点示范,对新认定的互联网工业平台、智能工厂或互联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补,获批国家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平台类项目的,按国拨资金的5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十)鼓励科技资源共享和成果转化。制定出台创新券实施细则,对符合创新券条件的数字技术企业,使用共享科学仪器设备开展科技创新相关检测、实验、分析等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青岛市科技创新券相关管理办法予以奖补。(市科技局负责)鼓励计量技术机构开放计量实验室。(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数字经济领域创新产品申报山东省政府首购创新产品目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四、培育数字经济生态
(十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新入选“中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竞争力百强企业”的软件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互联网百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0万元。(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对于优势高成长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并被认定为青岛市隐形冠军、山东省瞪羚企业、山东省独角兽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和300万元奖补;对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按照省级补助标准给予奖补,省级政策调整的,我市相应调整。(市民营经济局负责)
(十二)鼓励招大引强。对总部新落户我市的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等数字技术企业,以及数字经济领域来青投资外商企业给予奖补。对数字经济领域新设项目和增资项目给予奖补。(市商务局负责)
(十三)引导产业集聚发展。积极培育优势突出、辐射带动性强的大数据产业集聚区,对符合要求、辐射带动性较强的省级示范数字经济园区(试点)分期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补,对具备一定资源等优势、辐射带动潜力较大的省级成长型数字经济园区(试点)分期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补。(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入驻数字经济园区的数字技术企业,由所在区(市)政府对其办公用房和厂房给予不低于3年的房租补贴。(各区、市政府负责)促进数字经济合作交流,对在我市专业场馆举办的,展览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的数字经济交流类展会给予补助。(市贸促会负责)
五、加大项目扶持力度
(十四)支持重大项目建设。优先支持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重点领域项目列入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积极争取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科技支撑计划等专项资金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各区(市)对数字经济领域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政策。(各区、市政府负责)
(十五)加大税费优惠力度。根据山东省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的有关政策规定,对数字技术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市税务局负责)引导各区(市)加快落实国家和省降费政策,进一步降低数字技术企业制度性成本。(各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鼓励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大数据服务,充分发挥市场机构在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大数据技术、数据资源整合开发和服务等方面的优势,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我市大数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筛选适合基金股权投资的数字技术项目,优先纳入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项目储备。(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具备条件的区(市)结合实际设立区域性基金。(各区、市政府,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发起设立基金,投资数据信息行业领域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基金或基金管理人,其实缴资金或实收资本扣除政府性出资后,按照1%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十七)加强金融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优先面向数字技术企业推进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等质押贷款业务。积极推进“银税互动”,助力诚信纳税企业获得融资。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应用科技金融投(保)贷融资模式,促进无抵质押担保条件的小微数字技术企业获得低成本贷款。(市科技局,青岛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对符合“人才贷”有关规定条件的高层次数字技术人才或其长期所在企业,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由试点银行给予最高1000万元无抵押、无担保贷款额度,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支持银行机构在数字经济集聚区加大特色化、专营化机构建设力度,加强对科技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鼓励法人银行在依法合规前提下研发股债联动融资产品。(青岛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融资担保公司降低数字技术企业担保费收取标准,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按照最高不超过年担保额的1.5%给予补助。(市民营经济局负责)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